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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适房借名买房不合法 交易有明确限制


来源:北京晚报

为了能快点儿申购上经适房,王老太借用了儿子的名字,却不料如今遭到儿子的殴打驱赶,并被起诉要求腾房。一般情况下,在法院认定借名无效及确权被驳回后,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所有权确认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李松律师指出,很多借名人打心眼儿里认为房子就应该是他们的,因而大多会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但实际上,这种诉求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出名人理应享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相应的权利。

其次,双方借名购买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即便双方存在借名的口头协议,也会因经济适用住房过户涉及购买人资格审查、政府回购等行政审批,从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基于此,李松律师建议,当经济适用房借名产生纠纷之后,一般不要直接提起确权之诉,否则,既浪费了时间成本,也最终不能达到借名人诉讼的目的。

确权被驳回借名人可索赔损失

在实践当中,借名人与出名人发生纠纷大多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很大一部分出名人在房屋满五年后,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即便打到法院,借名协议也通常认定无效,确权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不过李松律师认为,借名被认定无效或确权被驳回,借名人并不是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般情况下,在法院认定借名无效及确权被驳回后,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因诉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出名人和借名人对于房屋借名购买都存在过错,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判令出名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情况,李松律师认为,虽然王老太的所有权确认之诉被驳回,但她的出资、装修款、房屋升值的部分损失等,可另行向大儿子主张,要求他赔偿。

借名购普通房屋一般认定有效

李律师介绍,一般借名的协议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之间借名协议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借名协议便是合法有效的。

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名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继续履行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经适房过户涉及购房资格审查、政府回购等行政审批,法院无法强制过户,若出名人执意不配合,最终协议也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如果协议最终未被履行,则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双方是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逃避购房资质审核而借名买房,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名人要求办理过户或确权的诉讼请求;如果以后国家取消了限购令政策,实际购房人就有了购房资格,这种借名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律师提醒

家人借名购房

最好书面约定

李松律师特别提醒:经适房在申购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才能进行申购。没有购买经适房资格的购房人,一定不要贪图一时便宜,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否则,很有可能房子装修了、入住了,最后却成了别人的。

另外,借名购房大多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的熟人之间,往往双方基于信任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借名协议,仅仅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产生纠纷,举证就相对比较困难。由此李律师建议: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借名购房,双方最好能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以最大限度降低双方未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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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适房 王老太 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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