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济南市房管答疑:住房网签在限购前仍可过户


来源:济南时报

上周,房产交易大厅共出具住房限购证明1778份,与前一周环比增长 38.3%,比去年同期增长42.9%。答:当事人应先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将房产证公告作废后,再持有关资料申请过户手续。

“限购之前买的房子,现在还能不能办房产证?”近日,受“国五条”细则后续影响,不少市民开始处理自家房产“历史遗留”问题。有的市民已经网签过了,有的市民只有纸质合同,有的市民现在已经属于被“限购人群”,各种情况政策怎么办理?记者就咨询了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民遇难事

儿子成了“外地人”济南房产恐难过户

最近市民张女士遇到了烦心事。“今年儿子刚拿到北京户口,不过前几年在济南买的房子好像保不住了。”张女士的一番话让记者听得一头雾水。细问之下,张女士道出了实情。2008年,张女士的儿子刚上高中,为了就近休息,张女士夫妻二人就在儿子学校附近购置了一套小户型的住宅。不过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当初买的时候就是以儿子的名义签的合同,不过由于后来济南颁布了限购令细则,拿到北京户口的儿子好像属于不能购房的哪一类人群。”张女士儿子的房产问题原来纠结于户口转移问题上。

根据2011年3月1日,济南开始实施的限购细则相关规定,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管来答疑

网签时间在限购之前可过户

张女士的儿子拿到了北京户口,在济南来说确实属于“非本市户籍”,并且一直上学的儿子也无法提供在济南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张女士真的无法在房产证上写上儿子的名字吗?

记者就张女士遇到的难题咨询了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能不能把房产过户到张女士儿子的名下,还要看张女士购房时有没有进行网签。”该工作人员表示,能否办理房产业务不是单纯以限购令出台的时间为准,而是根据居民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房产限购以网签的时间为准,如果网签时间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前,无需开具限购证明可直接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业务。而据了解,张女士所购买的房产在2009年网签。该工作人员表示,张女士可以继续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业务。

因被限购导致无法补网签

由仲裁机关裁定预售商品住宅合同是否有效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张女士的情况属于比较简单的一类,现实办理的情况中还有更为复杂的情况。有的楼盘因历史原因无法补办网签手续,有的购房者受限购政策影响也无法补办网签手续。

根据2012年相关政策,开发企业预售住宅商品房未办理网签的,对于系统可以补办网签但因购房人不符合限购政策无法补办的,应由仲裁机关裁定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有效性,对经裁定为限购政策执行前签署的有效合同,可凭合同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月8-14日济南二手房市场交易情况

4月8-14日我市市区二手房网签829套,网签面积6.00万平方米,与前一周环比分别增长13.4%、16.6%,比去年同期增长61.3%、73.1%;其中住宅网签764套,网签面积5.78万平方米,与前一周环比分别增长14.5%、16.5%,比去年同期增长86.3%、98.4%。虽然上周我市二手房交易环比出现小幅增长,但已难达到三月份周均2000套以上的网签水平。

在二手住宅网签套数构成中,144平方米以上户型为39套,占比为5.1%,90-144平方米户型为213套,占比为27.9%,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512套,占比为67.0%。90平方米以下户型在二手房交易中仍占较大比重。

上周,房产交易大厅共出具住房限购证明1778份,与前一周环比增长38.3%,比去年同期增长42.9%。其中用于购买商品房1064份,与前一周环比增长25.0%,比去年同期增长24.0%;用于购买二手房714份,与前一周环比增长64.1%,比去年同期增长85.0%。出具住房限购证明量环比同比均出现明显增长,其中用于购买二手房的涨幅更为明显,可见下周我市二手房交易将趋于活跃。

政策延伸

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有什么作用?

购买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应先到济南市房屋档案馆查询家庭住房信息,对于符合限购条件的,档案馆出具《限购住房证明》,购房人持证明等资料购房;对于不符合限购条件的,不出具《限购住房证明》,购房人则不能购房。

购房人在缴纳契税时、需向税务征收部门提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同时,申请贷款时,有的银行也需要这个证明,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人提醒,购房者在开具证明时最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所需证明一块领走,以免再跑一趟。

相关新闻:

标签:房管部门 张女士 住宅网

人参与 评论

精彩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