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加:梦谈之后路在何方股权结构八问八答
2013年10月25日 10:39
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作者:李小加
【编者按】在美国交易所频频向阿里抛出橄榄枝之际,香港证券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昨日发表了一篇题为《梦谈之后路在何方——股权结构八问八答》的文章。获得此类有限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因为这也是讨论的出发点,这一制度“例外”不应该被随意转让或继承;
五问:如果市场达成共识要对现有制度做出一些改变,我们应该如何确保程序公义?
答:如果选择维持现状,我希望是经过仔细论证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主动选择,而不是因为屈于压力、惧怕争议或者懒于作为的后果,因为这关乎香港的未来。
如果我们考虑修订上市政策及规则,则应该根据修订幅度的大小选择相应的审慎程序来推进。轻微的改动也许只需监管机构行使酌情权;而稍大的变化则需要事先向业内人士进行一些“软谘询”(Soft Consultation)使决策更周全;更大的改革则必须经过全面市场谘询,有些甚至需要经过立法程序。
当然,现实中需要讨论的情况可能比这些更複杂,需要具体情况仔细分析。简言之,无论做出任何选择,我们都必须经过审慎客观的程序,体现法制尊严和程序正义。
六问:现在热议的“合伙人制度”是不是一种可行的上市方式?
答:老实说,我不明白这个问题与我们讨论的上市公司股权治理机制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关係。
传统意义上的“合伙制”与公司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很难想像如何将它们揉在一起:
合伙制是一人一票、合伙人之间通过合同相互制约;而公司制则是一股一票、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标准契约”来定义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这个集体是由合伙人之间的合同约束,谁进谁出由合伙人达成共识而决定,由此来体现合伙人公司的价值传承等等;而公司制下股权依出资比例而定,股东之间的关係是依靠“标准契约”来规范,股东通过在市场上买卖自由进出。可以说,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
上市公司只能是採用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监管者不会也无法在上市公司制度层面将这不可相容的“水”和“油”揉在一起。
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下,监管者只关注股东、董事和管理层这三类人群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係,是否属合伙人与此无关。当然,部分股东、董事或管理层可以自行组织合伙人公司或其他团体来维护共同追求的某种特定价值观和管理理念,但这并不是上市公司监管者的关注点。当这样的组织形式对上市公司运作产生影响时,监管者会要求适当披露。
七问:如果市场同意要为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做出一些规则修订,我们应对适用于什么申请人做出怎样的限制?
答:假如市场同意给予某些创新型公司的创始股东一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也应该仅适用于有限的情况。
例如:这家公司必须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因为这是整个讨论的出发点,这一制度“例外”并不是为其他传统公司设计的;当然,亦有需要对何为“新经济”、“创新型公司”下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获得此类有限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因为这也是讨论的出发点,这一制度“例外”不应该被随意转让或继承;
创始人必须是股东并持有一定股权,因为讨论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要保证创始人与股东利益的整体和长期一致性;一旦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手中的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下,这一制度“例外”也应自动失效。
此外,还可以考虑施加最小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以确保这些公司中有相当数量的成熟机构投资者来监督这些特殊权利不会被滥用。类似这样的限制方桉还可以有很多,但总而言之,不是所有公司、所有人都能享受特殊权利。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伙人制度”本身是否可以是一个条件呢?如前所述,“合伙人制度”是公司自身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和追求特定价值观的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者毋须评论其优劣,但它不应与公司的股权制度溷为一谈。如果“合伙人”符合开列的条件,例如他们是创新公司创始人或团队,并且是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那么就可以被考虑,否则就不行,这与申请人是否採用“合伙人制度”并无必然关係。
八问:作为香港交易所集团的行政总裁,你上次发表的言论已经招致一些非议,认为你有为香港交易所谋私利之嫌,甚至有人认为你在为个别公司上市开道,此次你再发网志不怕引火烧身?
答:我不害怕,因为发表这篇网志之目的正是为了香港的公众利益,这一公众利益远远超出了某一家公司是否来香港上市。
何谓公众利益?在我看来,它首先包括崇扬法治精神、捍卫程序正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与秩序;同时,公众利益也应该包括发展市场、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期核心竞争力。一个心怀公众利益的市场营运者和监管者,必须综合考虑其职责与目标,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并找出最有效的方桉,最大程度实现全市场的共赢。
同时,我也相信,一场有智慧的讨论会聚焦于问题的实质和观点的论据,而不会拘泥于讨论者的身份和地位,更不会以揣测讨论者意图来逃避这个影响香港长期核心竞争力的问题。
最后,我想说,以上回答仅代表我的个人意见,我并非以上市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在此发言,既不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会的意见,更不代表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在这个问题上是否进行公开谘询、如何谘询、何时谘询完全取决于上市委员会及香港证监会的决策与指导。
我之所以愿意在这里袒露心扉,是因为我相信香港是一个理性社会,能够开展有智慧、有担当的讨论,希望我的直率表达能够呼唤更多有识之士为这一重大问题献计献策。我期待各位一起加入这场讨论,香港的公众利益需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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