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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首案:至少两个月看母亲一次


来源:新华网

端午中秋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还要额外安排看望;如不履行,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精神赡养案,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 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

昨日庭审

原告老太

有矛盾但毕竟是母女,她平时要关心关心我

昨天庭审中,老人声称自己是被赶出来的,女婿还将自己的东西乱扔,把门锁换掉,她都无法进入房间把衣服和被褥取出。虽然当时报警了,但是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化解。

老人说,即使和女儿住在上下楼,但自己都是一个人独立生活的。自己退休工资1800多元,但平时每个月需要1000多元的看病吃药费,心脏里还装了2个支架,另外生病期间还向邻居借了2万元看病。现在和女儿有矛盾了,住在一起也不方便,她要求女儿能给自己经济补贴,在外面租房子住,同时还要承担医药费。

老太说:“虽然和女儿不住在一起了,但是我毕竟是生她养她的母亲,他们平时也要来看看我,关心关心我,特别是生病的时候,因为他们对我好,也是给他们的子孙做榜样,他们也总会老的。可是他们对我不管不问,让我彻底寒了心。”

原告诉请

1、为避免同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被告女儿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补贴600元。2、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其以往的部分医疗费。3、要求女儿应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

被告女婿

和老人争吵过,没想到老人会打官司

昨天上午,储老太的女儿并未出现在庭审被告席上,而是其女婿朱某以及代理律师出庭。

被告方介绍,龙塘家园的房子是朱某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分别为四楼的两套和一楼的一套。老人此前住在一楼。朱某在庭上承认确实扔过老人的东西,但原因是老人一直捡垃圾回来堆在房子里,整个房屋臭气熏天,楼上下邻居意见非常大,这让自己很没面子,因此与老人发生争吵,扔了老人的垃圾,但是并没有赶老人出门,而是让老人改住到另外一套在四楼的房子。老人觉得行动不便,提出自行解决居住,在靠近儿子的地方,由女儿女婿解决房租。

朱某称,让他们没想到的是,4月3日老人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安排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租房租金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被告态度

尽管对老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很不理解,但开庭当天储某的女儿、女婿都表示,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他们都将执行。

法院判决

女儿每两个月至少看望母亲一次

昨天,在庭审后,北塘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1、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朱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某医疗费8000元。3、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新闻延伸

焦点四问

1、为何老太“常回家看看”诉请获支持?

7月1日是个节点,“常回家看看”从此可作为单独诉求

早在案件审理前的调解阶段,储老太一直向法院叙说着自己的委屈,一遍遍试探性地询问法院:“她不来看我,有没有法律能管?”

当初储老太来到北塘法院表示要打官司,该院老年合议庭审判长高鑫接待了她。“因为财产纠纷导致老人与子女关系破裂的案子我们办理很多,但出发点都是能协调则协调,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高庭长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是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法》中,将其写入条文后,“常回家看看”就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据此,高鑫法官告诉储老太,可以要求女儿来看望,但这需要在7月1日该法施行后。

2、法院凭什么判每两个月至少看一次?

综合考虑了双方居住地距离和子女工作状况

高鑫法官说,该法修订前,司法界对于精神赡养到底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一直争论不休,直至该法出炉,才基本统一意见,认为“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属于法律义务。但量化是难题。

昨天判决后,高法官对判决中的看望频率进行了详细阐释。目前老人住在马山地区,离女儿的居住地有40多公里,考虑到这个距离,建议本案中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看望,“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一次看望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

他说,本案原被告是有着血浓于水的母女关系,这个判决结果是最低要求,从人性化考虑,他们希望通过判决的结果让双方的感情在空间和时间上能自行修复,而不是机械化的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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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月 母亲 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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