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首案:至少两个月看母亲一次
2013年07月03日 10:15
来源:新华网
端午中秋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还要额外安排看望;如不履行,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精神赡养案,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 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
端午中秋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还要额外安排看望;如不履行,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精神赡养案,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
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的。此次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就“常回家看看”首案,无锡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说
“常回家看看”首案:至少两个月看母亲一次
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也就是说即日起,老人可以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将他们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老人作为原告,其中一个诉求就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的女儿作为被告,被法院“判处”平时每两个月至少需至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传统节日要额外安排看望。据悉,这也是该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
案件回放
精神赡养第一案:77岁老太告女儿女婿
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其女儿、女婿,今年均已50多岁。
储某育有一儿一女,老两口原本在无锡马山地区有两套房屋,一套小户型的单间,一套65平方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将位于无锡马山的老房卖掉,钱归女儿,今后居住女儿位于北塘区龙塘家园的一套一楼房屋直至终年,养老送终均由女儿负担。小户型的单间房屋变卖后,65平方米的房屋归儿子与儿媳拥有。
2009年5月开始,老人按照协议搬离马山跟随女儿居住。父母与子女楼上楼下居住互相照应本是件好事,然而好景不长,从储某的老伴2009年8月去世后双方的矛盾开始爆发。
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搬离了女儿家。因为老年人单独租房很难,所以离开女儿家后,储某住到了儿子那里,儿子则在外租了房子住。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昨天这起赡养案件在无锡北塘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老人昨天庭审中也提出了要求女儿女婿看望自己的要求。该案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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