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普通门诊统筹7月1日实施 最高报销1000元
2014年05月24日 09:41
来源:黄河口晚刊
5月23日,记者获悉,7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城镇医保普通门诊统筹7月1日实施最高报销1000元
黄河口晚刊讯 5月23日,记者获悉,7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一人只签一家机构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从72家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中选一家作为本人签约医疗机构与之签约。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6月9日至20日,各单位将按顺序分别签约。
每年的12月1日至25日为协议集中变更期,需要变更签约的参保职工应在规定期限向原签约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止签约关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变更申请的,视同续约,1年之内不能变更。
门诊费用最高
每年报销10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参保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签约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2%);在签约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70%,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000元。
参保职工就医时,要出具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明。由就诊医生或相关工作人员核定身份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签约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结算。参保职工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签约医疗机构不予记账,医疗报销经办机构不补发相关待遇。
长期驻外职工可在
外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的,由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签约医疗机构垫付。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本人签约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处方、检查报告单、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于每年1月上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参保职工相同。 (记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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