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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首批危害食安罪案件宣判


来源:齐鲁网

被告人候显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希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齐鲁网东营5月29日讯(东营区台贾雪司炜)今天上午,东营区法院对两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并召开新闻发布会,6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一万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这是东营中心城区首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公判案件的基本情况

今天宣判的两起案件6名被告人年龄在37岁至57岁之间,均为男性,小学或初中文化,两人是农民,两人无业,一人是职工,一人是个体工商户。两起案件被告人在各自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加工有毒有害腐竹食品近半年时间,并把生产的腐竹销往东营、平度、青州等地。在生产腐竹打浆过程中,掺加严禁用于食品加工的非食用物质“黑药”,即乌洛托品,该物质主要是用作树脂和塑料的固化剂,亦是常用的军事燃料,具有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接触皮肤可引起皮炎,奇痒。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食品安全,依法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一万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1.2013年2月底以来,被告人候显京、陈希贺合伙雇佣程丙海、王现明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发电厂南侧厂房内生产加工食品腐竹,并在生产腐竹打浆过程中,由与其在同一厂房内生产有毒腐竹的另一犯罪人员郭录安雇佣的打浆师傅郭海孝(音)指导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黑药”(乌洛托品)。被告人候显京、陈希贺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腐竹销往东营、青州等地。约5、6月份,因对生产腐竹而从胜利电厂引入的蒸汽问题未处理好,厂子停产,7月25日左右,厂子重新开张至案发。同年8月1日17时许,东营市公安局民警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电厂西南侧的“通城”商砼大院东南一院内将涉嫌生产有毒、有害腐竹的被告人陈希贺、候显京、程丙海、王现明抓获,现场查获用于生产腐竹的“黑药”、腐竹等物证一宗。

被告人候显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希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程丙海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现明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2013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郭红安受雇于郭录安(在逃)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发电厂西南侧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加工有毒有害腐竹食品,主要负责清理豆浆起皮之后的渣子及看烘干房,偶尔负责打浆,同年5月份起停工约二个月。同年7月24日,被告人郭红安联系被告人李保安到该加工厂,在腐竹生产过程中负责打浆,并在生产腐竹打浆过程中掺加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非食用物质“黑药”(乌洛托品)。另查明,同年8月1日17时许,东营市公安局民警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电厂西侧的通城商砼大院东南一院内将被告人李保安、郭红安抓获,现场查获用于生产腐竹的“黑药”及腐竹等物证一宗。

郭红安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保安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多发态势,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诚信缺失,犯罪分子对加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所造成的后果心知肚明,但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不惜铤而走险;二是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新型复杂犯罪多发,发案周期较长,取证定罪难度增大;三是犯罪成本较低,非法获利的可能性远大于被抓获的可能性,许多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和暴富心理,巨额收益的诱惑淹没了对法律的敬畏;四是团伙作案特征明显。此类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团伙内分工明确,各环节相互配合。比如今天宣判的两起案件,少则两人,多达四人。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东营区法院将重拳出击,用好用足现有刑法武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犯罪;充分发挥司法延伸功能,通过普法宣传、司法建议、通力配合等方式,提高群众对此类犯罪的危害性的认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检查、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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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贝贝]

标签:食品安全 被告人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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