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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危害食安典型案例 生产豆芽添加无根素


来源:青岛新闻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苏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明知购进的食用腐竹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吊白块成分,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原标题:青岛公布危害食安典型案例生产豆芽添加无根素

昨日,青岛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左常生公布了四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1 生产豆芽添加无根豆芽素案

2013年12月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豆芽、豆苗的生产、销售活动。

经平度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彭某系夫妻。2013年2月至7月10日,两被告人在平度市其承包的大棚内生产黄豆苗,为使黄豆苗粗壮、美观,二人在生产豆苗过程中添加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剂和增粗剂,后将生产的黄豆苗在农贸市场批发和销售。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黄豆苗,经委托鉴定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俗称无根豆芽素),并在被告人李某黄豆苗大棚内扣押无根剂、增粗剂各1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第156号公告》明确指出,自2011年11月4日开始,6-苄基腺嘌呤等33种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使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案

2013年11月20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明知工业卤片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添加的情况下,先后从苏某手中采购2袋共计200斤工业卤片,用于制作、加工豆腐11700斤,后以每斤2元的单价在黄岛区出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3400元。被告人苏某为牟取利益,明知李某购买大豆和工业卤片后用于制作、加工豆腐,仍然以每袋55元的价格自青岛购进工业卤片后,以每袋6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2012年9月5日,青岛市质量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被告人李某小区地下室内,现场扣押工业卤片70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苏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 销售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案

2013年12月4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从河南省一小作坊购买腐竹,明知其销售的腐竹含有吊白块成分仍在青岛地区销售牟利。2013年6月,被告人马某明知购进的腐竹含有吊白块成分,仍对外销售牟利。后二被告人被查获到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纳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吊白块。

市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明知购进的食用腐竹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吊白块成分,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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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吉纯]

标签:被告人 豆芽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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