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IPO新规有待配套政策护航
2013年12月03日 08:5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陈伟:IPO新规有待配套政策护航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吸收了原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还增添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使未来IPO的发行更加市
监管手段强化。《意见》谈到IPO市场化发行并不意味着股票发行不要审了,而是要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此,意见针对IPO发行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的各个利益主体都提出了比以前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定,如借鉴今年财务专项大检查的经验,今后在发审会前,监管部门将抽查在审企业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被抽查的企业将接受比日常审核更为严格细致的审查,而一旦审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这一监管关口前移的举措无疑有利于遏制企业造假,也能进一步提高拟上市公司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质量。《意见》还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开承诺,若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发行人应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应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这也迫使发行人不得不更重视信息披露的真实,有利于还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此外,当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这一史上最严的事后追究机制也将迫使券商更多注意选择优质且运作规范的公司上市,从而有利于保证IPO的质量。
除了强化监管手段外,管理部门还精心设计了诸多激励相容的制度来约束发行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当行为。针对IPO三高问题,《意见》要求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这意味着发行人要想提高发行价增加融资,今后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发行人IPO定高价的动力自然也就减弱。《意见》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股票存量发行的引入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遏制当前股票的炒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之前IPO的“超募”。
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
IPO新规不仅对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有更多的法制和市场约束,还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多方面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这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以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的工作理念。
知情权和监督权方面,《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发行人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改进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点,要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网上申购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被要求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等,这无疑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意见》还赋予中小投资人更多的IPO参与权。《意见》指出,新股配售要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这一机制的确立将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申购优质新股的权益。
《意见》还首次提出对于中小投资人的求偿权。《意见》指出,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信息披露严重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等。这些赔偿措施的实施无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人权益,增强投资人的信心。
以上这些新规的实施将使得我国重启IPO后,过去IPO的诸多“顽疾”将会有所遏制,上市公司偏重融资者的功能将逐渐淡化,A股运行机制将更为市场化。当然,考虑到诸多政策及制度的缺失以及新规自身的局限性,其作用短期内完全体现是不现实的。例如,在现行证券法没有对发行人违规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以及没有对投资人利益侵害给予更多赔偿的情况下,IPO新规诸多措施的实施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还需要有更多的配套改革措施,才能较快促进A股市场走上更加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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