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IPO新规有待配套政策护航
2013年12月03日 08:5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陈伟:IPO新规有待配套政策护航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吸收了原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还增添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使未来IPO的发行更加市
原标题:陈伟:IPO新规有待配套政策护航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吸收了原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还增添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使未来IPO的发行更加市场化、透明化,投资人的利益在得到更多保护的同时,融资方也会受到更多的法律及市场约束。当然,鉴于《意见》仍只是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期间的产物,且诸多保障规定实施的配套法律体系尚待建立,新规期望达到良好效果尚需时日。
市场化精神凸显
在IPO审核环节,《意见》提出,今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这无疑体现了IPO注册发行的核心理念,即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IPO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公司上市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也将留给市场自律及中介机构来决定。可以预期,IPO审核更加市场化后,管理层对于公司上市的财务审核标准将会逐渐淡化,效率也会提高。
IPO融资方式也更为市场化。《意见》指出,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的丰富不仅使得发行人获得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缓解了IPO周期过长造成的发行人资金压力,还有利于减缓IPO扩容的压力。
发行节奏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这意味着过去市场低迷迫使管理层新股发行暂停的做法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一方面保证了发行人上市融资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得二级市场运行机制更为市场化。
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市场化。《意见》取消了原来对定价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需要履行相关事项的规定,还将IPO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今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也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意见》还引入了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这无疑扩大了券商在新股定价环节的话语权和主观能动性,从而有利于券商真正发挥中介功能,促使新股的合理定价。
强化约束机制
在监管部门IPO去行政化的过程中,为保证IPO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还更多需要强化市场和法制约束,《意见》对此也做了较为全面的安排。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意见》提出要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明确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促进归位尽责,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这意味着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会公众更长时间的监督,从而有利于强化监督,威慑违法行为;发行过程中的报价、定价、申购、配售等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比以前更详细、更具体、更及时,这无疑有利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防止定价过程中的利益输送,促使其合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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