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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银行缺乏契约精神 诚信不能伸张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银行按照人行湖北省分行和人行丹江口支行的电报和通知停办某项储蓄业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原标题:银行缺乏契约精神,诚信不能伸张

银行缺乏契约精神,诚信不能伸张

(资料图)

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这样一份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但是,今年存单到期,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不是22万元。22万元成了黄粱一梦。

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机构,与客户本应是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关系主体,口头上,银行也把储户当作上帝,但现实中银行却往往扮演霸王角色--按照存单的明文规定,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么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

但是,加盖着银行印鉴的存单竟然"早已经不起效了"。"白纸黑字"承诺的预期收益竟然"缩水"了--到期本息22万元竟然只能兑现8400元。"银行是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的存单竟然"早已经不起效了"。信任银行竟然被银行坑了,白纸黑字竟成了笑柄,这不是太让人震惊的问题。

契约精神缺失,诚信不能伸张。如果有一天拿着银行卡或存折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资料丢失,钱无可奉告","这才是社会最让人感觉不安全的地方"。

银行存单"早已经不起效了",银行给的理由是政策变化。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现行保值储蓄存款只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各地没有增加档次或变相增加档次的权利";二是人行丹江口支行的通知,"各专业银行、邮电局如有开办'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并严格按照三、五、八年三种保值储蓄存款期限档次执行,不得突破。"

但是,因政策调整存单可能会无效,但银行不能没有信用。《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银行签发的存单无效或可以无效,银行的信用又该如何体现呢?我认为,即使因政策的变化(或调整)致使存单无效(或失效)也不应当损害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精神,即使存单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纵观整个事件,储户并没有任何过错。相反,人行湖北省分行1989年9月18日就发出"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人行丹江口市支行也于同年10月7日转发了《人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行接到"紧急通知"却长达20多年不通知储户,这岂不是"羊皮挂到客厅里--太不像话(画)"了?其中又是否涉嫌恶意欺诈呢?

当然,银行按照人行湖北省分行和人行丹江口支行的电报和通知停办某项储蓄业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银行不能(或无权)以上级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由,拒绝履行存单(合同)义务。即使银行是违规开展储蓄业务,即使银行的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叫停",只要储户没有蓄意违法或恶意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银行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兑付存单。

反之,则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银行违规开展储蓄业务被主管部门"叫停",是银行与主管部门的"内部行为",就这一"内部行为",银行及其主管部门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所以,即使该保值储蓄合同(存单)因政策的调整而无效,但只要储户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按照"承诺"(或合同)兑付存单。否则,储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德谟克利特曾经说过,"动物如果需要某样东西,它知道自己需要的程度和数量,而人类则不然。"银行办理的存单"早已经不起效了",本息也严重的"缩水"了,银行的信用在哪里?信用是金融的核心,是银行的生命线。如果银行的存单可以随意的"不起效","承诺"的本息也可以随意的"缩水",谁还敢相信银行,谁还敢把钱放到银行?储户把钱存到银行,是出于对银行信用的认可。所以,存单"不起效"了,银行"承诺"本息也不能"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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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丛丛]

标签:保值贴补率 契约精神 银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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