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保护民企”做的太差
2013年06月24日 10:36
来源:中国企业家
江平是中国法学界真正的泰斗。他年少才盛,被著名法学家钱端升誉为“政法二才子之一”。年轻时曾经远赴莫斯科大学学习法律,与前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共事过一段时间。回国后,适逢动乱年代,被打成右派,从此经历2
江平是中国法学界真正的泰斗。他年少才盛,被著名法学家钱端升誉为“政法二才子之一”。年轻时曾经远赴莫斯科大学学习法律,与前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共事过一段时间。回国后,适逢动乱年代,被打成右派,从此经历22年磨难。然而,民主、法治、自由的理想在他的心中从未被动摇,支撑了他度过漫长而艰难的岁月。动乱年代,江平的心态正如他的诗词所表现出的豁达与乐观:信是明年春自来。 改革开放之后,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披肝沥胆,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呕心沥血。他参加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制订,并直接担任《信托法》、《合同法》起草小组组长,以及《物权法》和《民法典》草案专家小组的负责人之一。 他著书立说,牵引后辈学人,宽厚仁恕,尽显大师风采。多年来,他从法律的角度关注中国经济的改革,竭力呼吁建立对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江平如何看中国的法律与经济体制现状?他为中国未来的改革作出了什么建言?搜狐财经就此专门采访江平讲授,请他为我们解读法治、自由的“中国梦”。
政府不该管的地方伸手太长
搜狐财经:多年以来,您一直为实现法治社会奔走呼吁,而在更多人的理解上,发展市场经济才是当务之急。您怎么理解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江平: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样说是不为过的。吴敬琏教授也是这样的看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可以从许多方面来分析。比如说我们说市场本身涉及到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从国家干预角度来看,应该是有所不同。市场自由方面,国家应该尽量少干预,也就是给了市场的主体以充分的自由,或者说充分的权利。这一部分按我们法律来说,叫意思自治的领域,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当然也不是说国家完全不加干预,而是像我们常说的那样:国家应该采取的态度是,市场主体能够决定的尽量由自己去决定;市场主体不能决定的,由社会公益公共组织决定;市场公共组织还不能决定的时候,最后国家再来干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干预放在最后位的。
但是我们市场又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市场的秩序。因为如果市场是没有秩序的,混乱的,那是不可设想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的干预是放在第一位的。而我们长期以来在这两个关系方面是有些不协调。也就是属于市场资源分配方面,国家干预过多了。尤其是地方政府,总觉得土地啊、资源啊,就应该国家来掌握,所以他们更多地热心于资源分配和市场的准入。就把本来不该国家多管的,现在管得过多了。这是由于利益的关系,因为资源分配、市场准入,涉及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而本来应该国家更多来管的市场秩序,尤其我们说的药品、食品这些涉及到人民健康的市场秩序,实际上有很长时间是被漠视了。本来老百姓希望能够在这一点上国家把好关的,加强管制的,国家却放松了。所以导致了我们国家在市场秩序方面,在国际上排位排了120多位。
市场经济总的说来应该是分成了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既然讲的是市场,那么前提必须是多种经济。如果都是国有经济,谈什么市场呢?有市场必须是有多种利益,多种主体。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应该体现了一种平等的地位,没有平等哪能有市场呢?可是我们实际上对于国有企业更多是保护,甚至是把国有企业看成是执政的基础,而在民营企业更多却是限制。这样一来,执政的基础是国有企业,它必然要倾向于保护。反垄断法里面也体现了这一点。对于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一些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往往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这些都是不足的地方。
总的来说,应该看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就必须按照法治的规则来建设。
“保护民企”说得动听,做得太差
搜狐财经:您刚才提到国有企业在很多地方得到倾向性的保护,您如何看近年来的国进民退现象?
江平:我们的政策(比如非公36条)写得冠冕堂皇,但实际上贯彻得很差。拿山西煤矿为例,今天这样的状况,实际上是剥夺了民营企业,把民营企业变成了国有企业里面很小的一部分股份,没有什么作用了。这样的结果,是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观念和思潮导致的。现在老百姓一说经营诈骗就想到私营企业,却认为国有企业是非常好的,都是为了老百姓利益的。他们并没有看到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现在讲国有企业盈利有多少多少,绝大多数都是垄断产生的利润。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如果要加上土地等资源的使用成本,国有企业实际上亏得很厉害;就算这些不计算进去,在同等条件下,和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经营也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情况使得民营企业的舆论地位就有很大争议了。更何况,此前在重庆还发生过随意将民营企业所有财产没收充公的案例。所以整体上看,民营企业作为私权的代表,它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因此不难理解为何民间资本会流向国外。从现在的形势来看,民营经济生存的环境还是相当困难的。
《物权法》与宪法打架,对私权限制太严重
搜狐财经:您曾经亲历过国企改制。对国企改革方面,您有什么建议吗?
江平:我觉得国企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真正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事情的发源是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物权法》是保护财产的,不论这个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民营财产。而在市场经济情况下,《物权法》更多的应该是保护私人的财产。但是北大的教授提出来,说物权法违反宪法,理由是宪法写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如果现在出台一部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那不是违反宪法了吗?所以后来《物权法》只能够有所修改,变成了二元制。什么叫二元制?从国家制度角度来看,是公有制为基础;但是从市场经济来看,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是平等的。然而,结果还是国家制度是最根本的,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是公有制为基础。这样一来,人们就会认为保护私有制只是临时措施。是不是过了一定的时候,就要回到剥夺私有制的状态,又要以公有制为基础,公有为先呢?那你发展的私有制,终究是不能够占太大比重的,到了一定的时候就要限制你。国营企业从来没有提过限制,而对于民营企业却明确有限制的意思在内。这一点,我觉得如果要改革的话,需要从立法根本上改变,包括反垄断法和《物权法》中相关的概念,应该做到对国企和民企平等的保护。
移民潮凸显立法与实际执法严重脱节
搜狐财经:您刚才提到了民营资本外流的现象。现在我们也看到了很多富人热衷于移民,转移资产,您怎么看富人移民潮?
江平:这一定有它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安全没有信心,而法律不完善正是造成信心缺失的主因。在实际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就是对他的歧视,或者是对私营财产、私营企业财产的保护缺失,移民潮和这样的现象有直接关系。有时候并不完全是看法律,他的看法是从实际感受中来的。他认为我的财产在这儿得不到安全保障,他当然要放到国外去。这实际上是我们国家法律执行的一个严重的缺陷。前些天在吴敬琏教授的文集发行式上,吴敬琏教授也谈到这个问题。他说中国的法律,或者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政策,这些措施在当时征求了很多国外专家的意见,也有很多一流的经济学家。他说这些专家当时都提不出什么新意见来,现在所说的这些措施都很不错嘛。但是实际怎么样呢?实际什么事儿也没做。政策和法律对民营企业有一些保护,但实际上就没有。这个就是他的感受了,他觉得你的法律和实际脱节太大。所以我们应该更多地从立法和执法的环节去思考这个问题。中国是立法和执法脱节相当严重的一个国家。不解决这个问题是很危险的。
地方财政利益导致“政令不出中南海”
搜狐财经:您怎么看今年来的审批改革?
江平:这个问题实际上又是涉及到立法和执法的脱节了。涉及到审批这个问题。我们十年前有一部法律,叫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就是解决审批的制度,当时做报告的杨景宇是法制办的主任,我记得很清楚。他说:“市场经济能够做到的尽量由市场主体自己解决,市场主体不好解决的尽量由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只有当社会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都不能解决的时候,国家再来干预。”这个思想是很对的呀,国家是放在最后一关的,只有前两者解决不了的,国家才来干预。但是现在来看,民企的准入机制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变动。民企要等待十几个部门,有的甚至几十个部门的批准,才能够进入一个市场。虽然这个问题在立法环节已经说得很清楚不要管了,但是执法的人就做不到。
最近李克强同志担任总理以后,又特别提到这个问题。但是他又加了一个:能够由地方解决的尽量由地方解决,只有地方解决不了的,才由中央来审批。从这个意思来看,整体思路还是先个人、先市场主体自己解决,然后社会,然后地方,然后才是中央。过去我们常说“政令不出中南海”,现在看起来这个现象确实存在。中央做了一些决定,不管是中央领导同志讲话,还是中央做出的法律规定,有时候下面就不以为然。特别是,如果“政令”影响了地方的利益,地方依然会按照地方的权限来执行。因为利益在我手中,税是我拿的呀,你要是给我减少了这个职能,那我税收不上来怎么办?所以这个问题也很难说地方没有他的考虑。有些问题是配套的。它不仅仅是改革一个法律制度,而且还涉及到一个整体利益的考虑。这个就需要花出极大的努力来改善执政的基础。
国务院没有决定征税的权力
搜狐财经:刚才您谈到地方政府由于税收的激励而不能很好执法。您怎么看依法纳税的问题?对税制改革有什么建议?
江平:这个问题法学界有基本共识,那就是我们没有一个统一的税法。我们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在改革期间授权国务院来自行规定一些税种、税率。所以现在大家建议:改革已经三十多年了,应该把这个权限收回去了,不能再赋予国务院自己来确定征收哪些税和税率。从世界各国来看,应该说税法是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最相关的一个法律制度,所以税制应当是由议会来通过的。但我们现在没有。
首先,到底哪些税该征收?比如房产税,这是国务院决定的。我买房子的时候可能没有房产税,最后国务院自己就决定了房产税。我买房好多年突然要开始缴税了。再比如说现在二手房,二手房的差额所得还要征20%的税,这个东西谁确定的?也是国务院啊,甚至就是税收总局来决定的。所以这样的任意性的税法,实际上就造成了我们的税负越来越重。税负过重的最大危害,那就是扼杀了企业的积极性,也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再加上现在有些税种还有一个试点的工作,那就更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了。比如说房产税,现在有的城市已经试点在做了。那么试点城市的老百姓就要多承受一些负担,而其他比较晚实行的就可以少受影响。这也是缺乏完整、统一的税制的表现,本来一个税收,一个法律应该全国都一致。怎么能说一部分先做,一部分后做,而先后之间也可能差了很大的一段时间。所以这个问题应该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也就是把税制归到中央,归到立法机关,归到全国人大,才有权来制定有关税和税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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