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危害食安典型案例 生产豆芽添加无根素
2014年03月14日 09:11
来源:青岛新闻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苏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明知购进的食用腐竹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吊白块成分,仍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 生产加工“地沟油”案
2013年4月3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六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利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珍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芝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山东省诸城市某食品公司、诸城市某集团公司、寿光市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王某、王某利、王某吉、王某珍、王某芝为生产、加工“琵琶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明知被告人杨某生产的“鸡脂油”系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琵琶梗”并对外销售牟利。
被告人杨某、王某、王某利、王某吉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珍、王某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青岛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2013年至2014年3月,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食品安全犯罪五大特点
“2013年以来,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以下五个特点。”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道,第一个特点是收案数、审结数、判处的被告人数均有所增加;第二个特点是罪名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17件。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生产加工“地沟油”炸制点心,使用“火碱”和“工业双氧水”泡制鸡爪、牛肚、牛蹄筋等各2件。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工业亚硝酸钠生产鸡架、加工捡拾的“病死猪”、销售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鸡精掺假各1件;第三个特点是多为夫妻共同犯罪,采取家庭式的小作坊经营;第四个特点是发案多为群众举报,群众对该类行为一旦发现均积极举报,加上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案件大都没有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第五个特点是起刑点比较高,量刑多为1年以上。
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各级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是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依法严格适用缓刑,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田孝民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深恶痛绝。依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各级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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