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务业发展“30条” 提及“以房养老”
2013年11月06日 09:12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张恒 牟月
[提要] 值得关注的是,“30条”特别提到“以房养老”: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
原标题:山东扶持服务业发展“30条”详解 提及以房养老
我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0条”)把“加强引导,增加投入”方面放在了比较突出的位置,并提出了加强规划引领、加大财政投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保障和优化土地供应、调整价格政策、拓宽融资渠道等一揽子扶持意见。
用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 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服务业
“30条”提出加大对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各类政府产业扶持和结构调整资金主要投向服务业,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扩大201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今后逐步增加。
同时,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环节和新兴领域发展,通过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带动作用。
政府采购公共服务 范围进一步扩大
“30条”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程序、资金安排和组织保障,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
具体措施上,推动政府、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增加对公益服务的政府采购,实行机关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服务政府采购。
旧城改造土地 优先满足服务业
根据“30条”,我省要求各地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鼓励各市探索扶持性的供地政策,支持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现代服务业和惠及民生的旅游、养老等服务业项目建设。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另外,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
服务业用水用电 必须与工业同价
“30条”提出,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分步实施到位。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 适时试点“以房养老”
“30条”提出扩大服务业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要求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30条”特别提到“以房养老”: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另外,“30条”还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并提高服务业企业在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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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民办院校与公办学校享同等待遇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张玉张雯雯)山东省政府于9月下旬提出的“研究制定民办职业教育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这一实施意见在昨日得以落实。
昨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中,山东税务系统明确表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相关院校和企业在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各方面的具体优惠措施,以便相关院校和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这些税收政策。
于9月出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从2014年起,通过采取财政奖补、选派公办教师支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研究制定民办职业教育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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