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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快发展服务业 水电气价格与工业同价


来源:齐鲁网

11月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要特别重视发展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以及各种商务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省政府奖励对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业人才,每年奖励20名,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5.打破行业垄断。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各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招标、成果鉴定验收等各方面,享受公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

16.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攻坚力度,坚持分类施策。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完善过渡政策,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1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积极探索民办非营利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样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民办教育、医疗机构推广。

18.加快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国家和省级试点单位,在改革开放方面先行先试。省、市级权限下放可先在试点单位试行,支持试点单位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优化流程和加强监管、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对改革成效显着的,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降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探索一业多会,引进竞争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

19.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在我省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和文化产业对外开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我省举办有关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外资发展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旅游会展、评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品牌创意、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放宽对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比限制。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协调机制。

20.扩大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继续支持运输、旅游、对外劳务及工程承包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出口,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和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到境外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城市、园区和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领军企业。

21.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各地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其建设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所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各级政府可给予资金支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对其高管人员,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和省内新入围的世界500强、国内综合1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区域和功能性总部,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激励创业,推动创新

22.支持服务业自主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和产业引导上更多向小微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全民创业。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服务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对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和创业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给予注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小额担保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等。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举办民营博物馆和文化馆,并支持相关领域的创业就业,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建设给予资助。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民办非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放宽小微服务业企业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税负增加的,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23.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允许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折算为企业股份。支持服务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园区;鼓励服务业相关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定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办法,被认定的省级创新团队由省政府公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创新团队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

24.支持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信息、物流、售后和社会服务等业务组建成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25.支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制定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和开展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培育阳光大姐、银座超市、临沂物流等一批本土服务业名牌。制定振兴"鲁菜"发展规划,加快"鲁菜"开发创新,提升品牌形象和餐饮市场占有率。

26.支持服务业集群集聚发展。完善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培育办法,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对示范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六、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27.加强服务业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与服务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强化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发挥好对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统筹规划、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健全服务业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发展合力。

28.加大服务业绩效考核力度。提高服务业在各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修订完善对各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奖励机制。对发展服务业成绩突出的单位,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9.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大力推进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加强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工作,完善对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统计,建立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其他机构内部服务单位的增加值进行分类评估。参照市场租金,科学核算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水平。加强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30.强化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各地创先争优,积极在发展方式、改革开放、优化环境、政策扶持、自主创业、企业创新和品牌打造等方面,发现、扶持和培育一批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各地服务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强化典型引领。

按规定程序抓紧清理修订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导本意见执行情况,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大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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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丛丛]

标签:服务业统计 服务业发展 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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