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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民间融资 符合条件可全省开展业务


来源:山东商报

昨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原标题:山东为民间融资立规矩 符合条件可在全省开展业务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牟月)昨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按照《意见》,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能超过15人。

记者获悉,早在201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确定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开展民间融资试点。培育出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下同)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同)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

符合条件可在全省开展业务

在《意见》中规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但同时又特别列明,符合下述条件设立的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首先,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其次,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最后,注册地在济南市或青岛市。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其中,规定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

《意见》中明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穿透原则”核查最终出资人

《意见》规定,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 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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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丛丛]

标签:意见 民间融资 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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