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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三年1.32亿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公共事业


来源:中华泰山网

原标题:泰安:三年1.32亿元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公共事业 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价格保障改善民生 中华泰山网10月9日讯(记者 韩波)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原标题:泰安:三年1.32亿元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公共事业

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价格保障改善民生

中华泰山网10月9日讯(记者 韩波)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近日,郭树清省长签署了省政府第266号令,公布《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日,记者了解到,我市财政局已连续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社会公共事业补贴1.32亿元。

向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

根据《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筹集: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财政拨付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价格调节基金;社会筹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的价格调节基金。

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社会筹集主要从矿产生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景区景点门票、索道票、专线旅游车票等行业或生产经营主体筹集。截止至2013年6月,我市共征收价格调节基金7.9亿元,入市级国库4.41亿元。

我市现阶段实行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缴纳标准为:煤炭生产企业按煤炭销售量10元/吨缴纳,石膏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铁矿石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0元/吨缴纳,岩盐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自然硫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河砂经营单位和个人按销售量1元/立方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与配套费同时缴纳;景区景点门票、索道票、专线旅游车票按规定的定额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收费标准后一年内,按收费总额增加部分的2%缴纳;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提高价格标准后一年内,按收入总额增长部分的3%缴纳;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会团体协会等会费收入,按收费总额的5‰缴纳。

用于救助低收入群体、实施临时价格补贴、补贴社会公共事业

《办法》明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途为: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我市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规范、合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细则》,为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提供了依据。自2008年以来经市政府批准使用了3497万元基金,主要用于救助低收入群体和实施临时价格补贴。另外,市财政局连续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社会公共事业补贴1.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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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调节基金 补贴 公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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