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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演绎“猫鼠风云”


来源:和讯网

 剑指何处 由于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属于特有的中国模式,在全世界并无经验可循,必然也会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相关问题,这就需要从监管角度、宏观经济角度及金融消费者角度进行多维思考与审视。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

 剑指何处

由于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属于特有的中国模式,在全世界并无经验可循,必然也会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相关问题,这就需要从监管角度、宏观经济角度及金融消费者角度进行多维思考与审视。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呈现爆发式增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无到有、从无足重轻到举足轻重仅仅用了不到8年的时间。

2005年第一款银信合作产品问世,当时国开行有项目没资金,其它银行就发行理财计划通过信托发放贷款,国开行担保;2006年中信银行推出国内第一款“打新股”理财产品,打新股理财产品的历史虽然仅维持了2年,但却创造了理财产品历史上最高年化收益率61.29%的奇迹;2006年工商银行开网银理财产品先河;同年8月东亚银行首推第一款外资银行境外理财产品;2007年民生银行推出第一款艺术品另类投资理财产品,随后另类投资产品成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的一朵奇葩,虽然数量有限但却光彩照人,红酒、白酒、普洱茶、翡翠、艺术品、手表投资都引来了无数投资者的关注;2009年5月北京银行发行国内第一款外币信托理财产品。

在理财产品无限风光、理财业务无限繁荣的同时,银行理财零收益、严重亏损的新闻也不断曝光。面对国内不断发展壮大的银行理财市场,如何规范其健康发展也就成为了摆在监管层面前的现实课题。

“爆炸”生长

2012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双双创下历史新高。针对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达28239款,较2011年上涨25.84%,而发行规模更是达到24.71万亿元,较2011年增长45.44%。自从商业银行2005年逐步开展代客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几乎每年翻一倍,发展之快令人惊叹。但伴随着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的双双扩大,加大了银行的表外资产比重,这势必会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全新课题。

银监会正在不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金融危机为目的,关注金融系统风险的部分内生性特征而不仅仅只重视外生性风险。

在近年来的新增存款中,多达一半都是通过银行理财产品这种渠道产生的。当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的形式涌入时,就必然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盈利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资金的趋利性必然使得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迎合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理财需求,也需要银行将这些通过理财吸收来的表外资产不断转化成高收益的债权资产或信托资产。另一方面,在对理财资金的投资运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投资风险,特别是一些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合作的信托产品和资管产品,让资金流向了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而这类产品才是“影子银行”中风险最高的部分。

如果银行没有完善的投资控制流程,内控措施失效,则有可能在理财风险把控最薄弱的环节上撕开裂口,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充分暴露出来,这也是一定要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

 “异化”危机

按照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银行的表内业务风险,在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都有细分的、较为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

2011年银根收紧,催生了银行表外业务的滋长。然而,相对于表内业务,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并不到位。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商业银行不断将表内业务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形式转化成表外业务,在腾挪了信贷额度的同时也形成数量庞大的表外金融资产。这样一来原先需要受到严格监管的表内资产成为了不受严格监管的表外资产,其资金运用和投资领域也较少受到监管制约,特别是一些银信、政信合作产品,将资金投向了一些高风险、受宏观经济调控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领域,一旦这些企业的资金链出现断裂,就极有可能产生潜在的违约风险。此外,如果不对理财资金的投资领域进行严格约束,不仅会对国内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还会抵消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效果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整顿效果。

理财业务“异化”,沦为银行的“第二信贷部”,如不严加规范,将会对国内宏观经济调控产生负向影响。

2012年银监会首次提出要全面布控表外业务风险,着力减小风险的扩散性。此次的理财新规有助于监管部门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堵住跨机构合作规避贷款管理监管要求的漏洞,避免信贷过度投放。

 魅“影”重重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指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在中国的市场现实中,影子银行主要表现是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及以民间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体系。

中国银行业的表内资产质量不断优化,各项贷款质量监管指标多年来持续保持良好,而受制于存贷比、贷款额度等硬性监管指标,商业银行开始倾向于通过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跨系统发行理财产品,这种跨系统跨机构发行理财产品,不仅规避了审慎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在政策监管盲区更加容易产生潜在风险,甚至对实体经济构成严重冲击。

自2010年以来,银监会加强对银信合作的余额限制、转表以及计提资本与风险资产的要求,这大大制约了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而2012年后期,券商获得集合理财资格,由券商充当“通道”的银证信合作模式,使得银行理财产品这一“影子银行”有再度膨胀之势,这无疑与央行收缩货币的宏观调控意愿相背,也背离了监管鼓励券商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初衷。并且,由于涉及跨系统运作,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相关数据显示,券商资管业务规模在2011年末为2819亿元,而到2012年底,券商资管规模已经超过1 .3万亿元,这其中定向资管规模已超过1.1万亿元,集合理财产品规模约为1900亿元,专项资产管理规模仅为100亿元。

目前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质是通道类业务,即“两头在外”,两端的资源——融资方和出资方客户都在银行手中掌控,这种银证信合作模式也造就了中国式的“影子银行”,由于银行吸收来的理财资金并不是存款,不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也由于其受监管较少,使得杠杆率较高,理财业务的投资风险还高度集中在银行单方面而无法转移,这也就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为此,银监会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

 剑指“资金池”

银监会理财新规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投向非标债权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归属于银行表外资产,商业银行不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和计提资本,这也就无疑加大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敞口风险。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商业银行为了规避贷款监管和额度管理,纷纷开展了“资金池”理财业务,在规避资本约束的同时还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粗略统计,现有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规模约在2万亿左右,占到理财产品总额的26%,投资于非标资产的理财产品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了银行变相放贷的工具。

新规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要“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理财新规剑指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不仅仅是因为此类理财业务存在着期限错配、短借长贷的问题,一旦资金断裂就有可能产生“庞氏骗局”。更为关键的是长期以来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的投资标的不清晰、不明确,理财信息披露机制缺失。这也是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的最大风险所在。

不仅是“资金池”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居民投资意愿的加强、银行趋利性的加强都会导致存款活期化和贷款长期化的特点,都会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带来全新研究课题。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适度降低中长期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使资产、负债的期限分配更加合理适度,从而有效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其实,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的最大风险并不在于期限错配,正如可以通过资产负债比例加强流动性管理一样,将资金池中的资金来源期限与标的投资进行比例管理,可以较好防范流动性风险。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的最突出问题在于投资资产的不明确,信贷资产质量的参差不齐。“资金池”理财产品单独解包建账,确保理财资金与投资资金一一对应,就是要保证债权资产的质量,建立透明公开的理财信息披露机制。为此,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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