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热议IPO监管新规 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
2014年01月16日 08:5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倪铭娅
IPO重启后,监管层及时出台《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中欧基金认为,新规进一步完善了新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提示投资者关注市场风险以促使市场谨慎报价。总的来说,改革的宗旨是各方归位尽责,市场发挥市场化定价和发行职能,监管机构发挥监督职能。
以信披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凸显
推动监管转型需要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信息披露中的要求,强化了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地位,确保其信息披露的合法合理、规范严谨。
红塔红土基金表示,这有利于加强IPO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突出新股投资的风险性,有利于杜绝新股发行上市的“三高”现象,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氛围,充分保障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
中欧基金认为,新规进一步完善了新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提示投资者关注市场风险以促使市场谨慎报价。整体来看,新规延续了此前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维护了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公司称,新规对于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振资本市场投资信心均将产生积极作用。
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万家基金表示,《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在新股认购过程中的风险意识,防范投机行为并抑制IPO的“三高”现象。同时,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让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措施》进一步强调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增强其风险意识,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塑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环境。
兴业全球基金表示,投行的定价水准、专业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通过改良的荷兰式询价模式限制了报价最高的一部分询价,但从已发行的几单新股来看,投行并未对过高的询价拿出有效办法或进行控制,此时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行接受报价和配售、对询价的机构加强监管是必要的。对于个别胡乱报价或扰乱新股估值的机构进行严厉处罚,既是监管部门的份内之事,也可以对不理性的新股询价机构进行惩戒和威慑。
红塔红土基金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制度相对稚嫩,参与各方的专业性与成熟市场还有一定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适度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是必然选择,有利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防止极端情况发生。在这一过程中,监管层与市场参与者共同成长,对于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将产生积极作用。
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同样关键。西南证券表示,无论是存量发行、自选定价方式还是自主配售,每一项改革举措都是向着市场化发行的方向迈进的。总的来说,改革的宗旨是各方归位尽责,市场发挥市场化定价和发行职能,监管机构发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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