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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热议IPO监管新规 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IPO重启后,监管层及时出台《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中欧基金认为,新规进一步完善了新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提示投资者关注市场风险以促使市场谨慎报价。总的来说,改革的宗旨是各方归位尽责,市场发挥市场化定价和发行职能,监管机构发挥监督职能。

原标题:机构热议IPO监管新规: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

 发挥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IPO重启后,监管层及时出台《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多家机构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监管、事后严格执法。《措施》的出台是监管部门监管转型的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更加突出。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适度约束网下投资者参与IPO过程中的报价行为,将有利于帮助市场主体树立价值投资理念,发挥资本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执法

东方证券表示,证监会出台加强信息披露、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监管措施无疑是一种成熟的事后监管。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的安全才是最稳固的安全,加强IPO过程监管就是这种效率型监管,由原来的主要控制风险转向提示风险,监管方式正在以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导向转型,监管透明度显著提高。

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市场化的进程中如果有偏离,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问责,特别是对违规违纪现象进行严厉处罚,才能给予市场正确的价值导向。虽然监管层对新股发行的态度是开放的,但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对现有制度的逐步完善也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措施》的及时出台正体现了监管层的这一态度。

国金通用基金公司认为,《措施》有利于打击并规范新股询价、定价过程中的不尽责和不诚信行为,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尽责履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南方基金指出,《措施》通过对信息发布、遴选报价参与者、报价流程、定价结果反馈等环节进行强力监管和监督,务必使各参与方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合法履行自身职责,有效克制违法、违规冲动,抑制IPO重启初期的过高定价和过度老股转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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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措施 IPO 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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