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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尽管这一次《指导意见》仅仅是个框架性文件,但足以令互联网金融企业兴奋。十部委联合发文不但给了它们期待已久的身份,也意味着具体业态的监管细则为期不远了。伴随着交易额的攀升,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期盼监管落地,其中P2P和众筹行业的呼声最高。

松紧之间

虽然《指导意见》相对宽泛,但亮点颇多,其中网络借贷领域尤为如此。《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在答记者问中,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提到,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目前涉足P2P网贷领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撤离,银行业等将逐步全面接管。《指导意见》对于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能起到指导作用,银行可以消除政策层面的顾虑,进入实际业务层面的操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也明确了其发展方向:与银行机构合作托管。

“《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的主体地位,也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在P2P托管中丧失资格。但《指导意见》用的是存管而非托管,存在一种可能,即为银行在P2P发展中万一出现问题撇清一定的责任。”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表示。

另外,《指导意见》还提到,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在许建文看来,此次意见将P2P平台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不能为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这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以后可能会禁用保本保息的宣传词。但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黄诗樵则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但这并不符合当前的市场现状,这对整个行业几乎所有平台都有直接影响。至于未来如何落地,还要看后面银监会具体的细则。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指导意见》提到,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原来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指导意见》里面用的是‘个体’的概念,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至少目前这条是放了口子。”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表示。

考验将至

就P2P行业而言,具体的监管细则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我参加过几次有关监管的行业讨论会,很多核心观点意见分歧争论不下,所以每次讨论很难有真正落地到可执行层面的细则。”石鹏峰提到,核心争论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到底是采用牌照制、备案制还是负面清单制;对注册资本金门槛的限制;资金的清结算分离应该采用怎样的托管;对于杠杆如何把握等。“《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P2P)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这就意味着应该站在信息中介的角度去监管。如果对注册资本金有门槛限制的话,其实是按照信用中介的角度去监管,这个监管思路与性质定义有冲突,这一点在之前几次会议中有过激烈的争论。”石鹏峰说。

同样的问题在对杠杆限制上也有所体现。有的国家在对P2P监管时用到杠杆限定,他们通常是对注册资金和成交量进行评估,但这又是把P2P作为信用中介去定义,与“信息中介”的定义有所偏移。

正因为很多核心问题未达成共识,所以监管政策一拖再拖。“监管话题已经谈了很多年。P2P监管部门也是由央行转到银监会,现在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下设的网贷处,网贷处处长刚上任就给我们打电话了解行业情况,我们后续也不断给监管层提供了大量行业数据与研究报告。因为监管细则涉及行业的方方面面,监管层也要考虑政策出台对整个行业的影响,比如对一些实力较弱的平台,能否经受住这样的考验。监管层不希望因为监管而产生比较大的行业动荡。监管部门需要对整个行业充分熟悉之后才能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石鹏峰说。

可以预见的是,《指导意见》出台后,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P2P平台的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业内人士更是直言,等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行业将会有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者转型。

不过,在即将到来的洗牌中,优质公司将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指导意见》提及: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认为,明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将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之前一直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未来会有更多的巨头进场,也会出现集聚不同业务形态的互联网金控集团,蚂蚁金服就是其中代表,陆金所也在朝这个方向努力。”马骏说。

[责任编辑:张乾]

标签:互联网 指导意见 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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