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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VS通胀 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直呼“上当”


来源:中国保险报

最近,一篇题为“在厦门23年前开始每月投保10元个人养老保险,如今每月只领48元”的报道,被广为转载。事情是这样的:1990年11月2日,27岁的陈刚(化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一共买了10份,每份每月交1元保费,约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周岁。

最近,一篇题为“在厦门23年前开始每月投保10元个人养老保险,如今每月只领48元”的报道,被广为转载。

事情是这样的:1990年11月2日,27岁的陈刚(化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一共买了10份,每份每月交1元保费,约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周岁。如今他年满5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结果每月只有48元。陈刚认为,10元看起来不多,但当时是他月工资的1/4。“现在每月只有48元,怎么能养老?”于是,陈刚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按照他的诉求,保险公司须每月支付3100余元。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刚的诉求。

保险公司认为,陈刚从1990年11月交费至今年11月,一共是2760元。根据保险合同及其投保的年龄计算,每月领取的金额就是48元。另外,养老金应当在陈刚交费期满的次月开始领取,即今年12月。

商业保险按合同内容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陈刚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陈刚所能领取的保险金,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和领取。在相关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已就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固定年金或养老金的领取标准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投保单中明确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0岁,所以保险公司应自陈刚满50岁即2013年3月起,按月向陈刚支付保险金。

陈刚投的是商业保险,其要求按照厦门市城市人口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和领取养老金等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陈刚身故时间不可确定,受益人可领取固定年金的前提及条件也无法确定,相关人员可自条件成就后再另行主张。

靠单一品种是不够的

“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就按合同办事。”厦门大学金融系保险学副教授许莉说,本案中,合同已经规定了养老金领取时间、方式、金额,对于其中的通胀风险,投保人陈刚也是应该知道的。

即便这笔钱存在银行,也无法跑赢通胀,如果投资到一些权益类产品,本金还可能损失。许莉说,单纯依靠1990年每月投入的10元,就要保证下半生的养老需求,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在国内,商业养老保险只是大多数人养老金的一个补充。

许莉说,陈刚每月投入10元,带来每月48元的养老金,十几年前就已经无法满足他的保险需求。在通胀过高时,他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再投资,通过加保方式,完成养老金的补充。

按照去年官方提供的数据,厦门人的预期寿命为78岁,若按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计算的话,养老金至少要准备18年到23年。

也有专家建议,消费者在投保养老险的同时,如果能够搭配意外、重疾等险种,可以更好的抵御风险。

让消费者了解保险

记者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上述由于对保险条款内容及保险责任缺乏了解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案并不鲜见。因此,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增加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对于减少保险摩擦与纠纷的发生十分重要。买保险,是买保障还是重收益,抑或是能够二者兼得,消费者要有清醒的认识。

拿消费者比较喜欢购买的分红险来说,它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是按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给予客户红利回报,也与资本市场状况有关。与其它理财产品相比,分红险优势是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客户的利益挂钩,符合当前人们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但如果中途退保,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因此,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要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与用途,并根据自己的需求与经济能力,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作为保险产品的供应商,保险企业责无旁贷需要加大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同时,消费者也要了解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的区别,了解不同保险产品的区别,不可将责任险、意外险、分红险、重疾险、养老险等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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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保险产品 通胀 固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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