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监管新规如何影响“剁手党”
2015年08月06日 08:48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林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在吴文雄看来,从客观作用来看,通过规定支付限额和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引导支付机构“去银行化”,进一步回归“小额支付”和“支付通道”的本质。
“野蛮生长”多年后,网络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迎来了严厉的监管办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各界的激烈讨论。
这是继7月18日央行、银监会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监管部门出台的第二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细则。
各方争论的几个焦点问题在于,《征求意见稿》会不会造成网络支付使用不便,用户体验变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怎样的影响?会不会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创新?
如何证明“你是你”
“还能不能愉快地‘买买买’了?”这是热衷于网购、自称“90后剁手党”的何欣看到关于《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感觉。让她关注的是,“新闻里说以后网络支付每天的限额是5000元”。
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单日支付限额仅适用于通过支付账户余额付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超出5000元限额的部分可以通过网络银行和快捷支付等手段完成交易。因此,所谓“网购限额5000元”的说法是误读。
另外一些关于网络支付便捷性的争议和讨论随之而来。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而第十六条也规定,如果个人客户要开立可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综合类支付账户,需要以面对面的方式核实身份,或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交叉验证。如果只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也需要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的外部渠道交叉认证身份。
所谓交叉认证的外部渠道,指的是通过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的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若《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将来要想开立网络支付账户,首先需要通过身份证、学历证明、纳税证明等至少3个渠道,来证明“你是你”。
另外,目前已开立的支付账户,未来可能同样需要补齐这些身份验证。至于不同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是否能作为交叉验证的证明,目前央行还没给出解答。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用户的支付账户只能给自己的银行卡转账,不能通过银行卡给别人的支付账户充值,也不能把自己支付账户的钱转账到别人的银行账户中。第十条还规定,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余额资金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在新浪网开展的网络调查中,超过半数的网友表示这份《征求意见稿》可能导致“消费者网购体验受到影响”,另有超过80%的网友表示,“第三方支付限额管理对日常生活有影响。”
支付机构“去银行化”
《征求意见稿》在业界同样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第三方支付是《征求意见稿》聚焦的核心议题,也是业界讨论的焦点所在。在《征求意见稿》中,央行分别就第三方支付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示。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这意味着,现有的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与P2P网贷平台之间的合作和业务将需要调整,第三方支付将只能作为纯通道,资金的划转需要通过银行完成。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在限制支付公司的行为能力,迫使支付公司的支付通过银行体系完成,让支付公司成为长不大的侏儒。
此外,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的限额,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疑惑:限额的依据是什么?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是不是过于严苛?
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8月1日在回答媒体访问时表示,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有98.5%的个人客户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99.72%的个人客户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在提醒业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不能越界,要合规经营。在他看来,《征求意见稿》的作用是在鼓励创新和改革的基础上,逐步细化和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边界。
吴文雄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支付公司的“严苛”规定是有现实针对性的,因为有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有点越界了”。“比如说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想做银行业务,却没有银行牌照;或者搞资金池,然后利用资金池做理财业务,这在央行的监管中是不允许的。”他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央行等监管机构更多地考虑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而支付公司和互联网公司更多地为自身业务增长考量,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也将会引发监管和支付机构之间更深层次的博弈。
在吴文雄看来,从客观作用来看,通过规定支付限额和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引导支付机构“去银行化”,进一步回归“小额支付”和“支付通道”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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