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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基调


来源:中国证券网

尽管有“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感慨,但在央行等十部委周六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还是长舒了一口气。”  对于股权众筹,《指导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

尽管有“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感慨,但在央行等十部委周六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还是长舒了一口气。《指导意见》如期而至,说明高层对“鼓励创新”的基本态度未变。

《指导意见》由央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中列明了鼓励创新的举措,明确了监管分工,阐明不同业态的基本业务规则,并对规范市场秩序提出了要求。

《指导意见》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奠定了行业基调。接下来,各主管部门将出台各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征信、数据、财税、行业自律协会等配套制度也有望真正落地。

出台时点透露出的积极信号

多位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并未爽约,出台时点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就在上个周末,央行条法司司长张涛在上海透露,《指导意见》已走完所有程序,近期有望公布。但彼时有市场人士担心,在A股市场经历剧烈波动后,《指导意见》的公布时间或许会延后,尤其是恒生HOMS系统暂停新开户后。

点融网共同创始人、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按照预期的时点发布,说明中央对于以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依然寄予厚望。同时也说明管理层并未将股市的波动归咎于P2P这一商业模式和技术本身。”

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总体态度,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

关于创新驱动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张涛曾表示,两者不是对立的,比如创新驱动能及时和充分地反映市场各种风险信号,更早地获得防范风险的手段和措施。风险防范如果越做得好,市场的边界也就看得越清楚,创新驱动的能力和动力也就越大。

宜信公司CEO唐宁表示,过去几年无论是P2P、众筹、互联网支付以及其他细分领域,在市场上和监管层面都有很多理解和表述。《指导意见》能提纲挈领地把它们汇总起来,并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是非常重要的纲领性文件。

郭宇航也认为,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见,因为各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在等央行意见定调后才会颁布,各地政府的鼓励本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很多也在等待央行意见落地后再完善。

定性P2P与众筹

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活跃、最喧嚣的业态,《指导意见》中关于P2P的表述最受人关注。当中提到,P2P网络贷款属个体网络贷款,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与网络小额贷款一道,同属“网络借贷”范畴。

《指导意见》中首先明确了P2P的法律基础: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信而富创始人、CEO王征宇表示,关于P2P是否合法的争论,到此画上句号。

关于P2P的定位和性质,与此前央行和银监会的吹风定调一致,《指导意见》明确: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王征宇说,这就强调了P2P的三方面核心服务,进而明确了信息中介的性质。信息交互是第一层的信息中介服务,好比婚姻介绍所;撮合是进一步的服务,表示推动成交,完成交易;资信评估是更深一层的要求,需要对服务对象进行征信服务(采集信息)、风险评估。由此给出了信息中介的完整定义,这比以往的讨论都大大深化了,对于行业具体监管和从业机构定位,具有重大意义。

《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出了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王征宇认为,这从根本上回答了平台自身能否提供担保、能否提出保本保息、是否应该兜底等一系列问题,为监管机构具体操作提供了基础。

尽管从大方向上已经明确了P2P平台不得担保、不得兜底,但郭宇航认为:“目前P2P潜性和隐性的刚性兑付比比皆是。我认为仅凭《指导意见》的精神是不够的,无法落地,还是需要监管细则的落地。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和产品模式,需要监管细则进行更精准的定义及监管,这样才能真正落到实操层面。”

对于股权众筹,《指导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众筹网CEO孙宏生认为: “公开和小额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层对股权众筹的定义。公开主要指信息对称、信息充分披露,这是区分于非法集资的最主要的一个分界点。小额主要是区分于传统大额的PE、VC的基金。小额分散是互联网的特性,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最紧迫,所以小微企业融资最主要的一个补充方式就是股权众筹。”

[责任编辑:张乾]

标签:指导意见 备付金管理 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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