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可采用“不披露即解释”原则
2013年12月23日 08:32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黄婷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最新一期研究报告指出,为平衡公司实际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与市场对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可采取“不披露即解释”的市场化原则,推动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行业信息。
原标题:信息披露可采用“不披露即解释”原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最新一期研究报告指出,为平衡公司实际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与市场对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可采取“不披露即解释”的市场化原则,推动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行业信息。
所谓“不披露即解释”的市场原则,即对于不能从行业经营特点角度披露信息的公司,要求其向市场解释无法披露的原因。
报告分析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六方面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行业覆盖面不够;二是行业经营特点角度披露的财务信息多,非财务信息少;三是披露的风险因素信息多、投资价值信息少;四是已有的结合行业经营特点的信息披露定性多,定量少;五是上市后对行业经营性信息的持续披露与招股时的披露脱节,对应的持续披露严重不足,一贯性不足;六是结合行业经营特点的信息披露自愿性和持续性不足。
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该报告建议,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选择部分主要行业作为试点,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尽快建立起覆盖市场主要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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