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金手铐”别误砸了投资者
2013年11月01日 09:15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股权激励“金手铐”别误砸了投资者 最近,资本市场有两件事让大家再度聚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一、报载中国证监会“松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其二是某创业板公司在近60元的价格附近以
原标题:股权激励“金手铐”别误砸了投资者
最近,资本市场有两件事让大家再度聚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一、报载中国证监会“松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其二是某创业板公司在近60元的价格附近以半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导致股价大跌,引起市场一片哗然。
股权激励是“金手铐”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通常被冠以“金手铐”的称号。它是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按照规定,目前上市公司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目前,上市公司主要选择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自2006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上市公司为了吸引与留住人才,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之后,监管部门又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份来源、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明确提出,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此举旨在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对称,保护投资人利益。
由于上市公司在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通常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一些公司只好选择放弃。也有一些公司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委托资产管理形式或大股东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大幅折价出售股份等形式实行变相的股权激励方案。为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近期中国证监会表示,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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