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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华:改革创业板的六点建议


来源:证券时报网

原标题:改革创业板的六点建议 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简称“金十条”)中指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

原标题:改革创业板的六点建议

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简称“金十条”)中指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这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投资者担心放宽准入标准后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蜂拥而来,市场难以承受;一些市场资深人士也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上,继续主张抬高创业板上市门槛,这将使资本市场不能正常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国办“金十条”关于放宽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创业板上市财务准入标准的政策是合乎实际的和正确的,有利于通过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充分就业和经济健康增长。而投资者担心和害怕创业板的扩容,虽然创业板中不乏创新型成长型的好企业,但造假、圈钱、造富、高管套现跑路现象很突出,偏离了设立创业板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支持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根本问题在于创业板的IPO、少数人的一夜暴富是建立在对广大投资者的欺骗和财富的掠夺的基础之上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创业板的制度和规则设计不科学、有缺陷。要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经济健康增长,要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对创业板的制度和规则设计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1、应科学地适当地放宽准入条件。

监管部门原来关于创业板的准入条件基本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根据创业板设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调整:一是应严格审查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真正属于创新型或成长型,不能让产能已经过剩或正在走向过剩的行业的企业混入创业板;二是“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盈利、且利润不少于500万元”的规定可不作调整,即使调整也不要调整幅度过大;三是“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作调整,因为市场难以避免变化波动,可修改为“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并可减少和杜绝企业与中介机构的财务操控与包装行为。

2、应科学地坚持和把握准入条件。

在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后,更应坚持企业盈利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可信。在实际执行中应科学地坚持标准,不能人为地抬高门槛,在竞相攀比中弄虚作假。市场经济竞争激烈。赚钱难,赚大钱更难,持续高增长难上加难。要通过实事求是地科学地坚持标准,遏制弄虚作假、高价发行和权力寻租沆瀣一气,扰乱市场、掠夺投资者财富的现象不断发生。

3、应对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融资项目、融资总额进行有效的监督。

创业板上市企业一般规模不大,筹资加快发展也应坚持健康、科学、可持续,融资不能“狮子大开口”,搞项目也不能铺摊子挥霍和浪费宝贵的金融资源。一应严格审查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应作出首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项目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倍左右的明确规定,既正确贯彻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性决策,又可以在市场融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支持更多创新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筹资加快发展;同时,单个上市企业的募资金额减少了,所有上市企业的融资总量也控制住了,对市场的资金压力也会减轻。

4、应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上市成本进行有效的监督。

去年6月一家企业上市,发行总市值37817万元,发行费用5195.5万元,占比竟高达13.7%。投资者的血汗钱还未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就有相当大的部分流入了少数人的腰包,承销商、权力寻租占上市费用的金额太多比例太高,不但使一些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支持加快发展的中小企业感觉上市太难成本太高,望而生畏,而且恶化了市场生态环境。应加强对企业上市成本的有效监督,既调动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做强做大的积极性,又有效地防止腐败,规范市场秩序。

5、应对创业板IPO企业的发行定价机制进行公平的彻底的改革。

为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为了把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变为投资资金,使资本市场支持、结构调整、就业增加、经济增长形成良性循环,创业板IPO发行定价应当在明确规则公平、成本公平、机会公平的大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发行的具体操作原则,就像篮球、网球、羽毛球等体育比赛有明确边线一样,在这个原则框架内,由发行人和负责承销的证券机构协商定价。真正高科技、高增长需要溢价发行的,发行价不超过净资产值的3至5倍,且需经过更严格的审查。这样,真正实行市场化的全流通发行,不再给市场制造新的隐患。

6、应对发行申购办法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是可以相对集中发行,发行的企业大多实行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定价发行,所有当日发行的企业统一编号,申购中签哪只就是哪只;二是可以按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各自账户市值(现金+股票市值)总额比例公平分配新股发行数量,使资产都享有平等权利;三是所有账户都以账面市值(现金+股票市值)参与新股申购,并且单只股票中签股份数额从500股改为200或100股,让广大中小投资者都有中签的机会,调动广大投资者申购新股支持结构调整的积极性。监管者的职责是搞好一级市场的公平和防止权力寻租,监督查处二级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至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什么时候买和以什么价格买,乃投资者风险自担,监管部门没有必要管得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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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创业 改革 张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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