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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出台规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来源:齐鲁网

近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滨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原标题:滨州市出台规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齐鲁网滨州6月24日讯(滨州台 郭孟媛 通讯员 张一鸣)近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滨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影响重大等案件负责人应当出庭

《滨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下称《规定》)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依照《规定》, 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等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负责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

按照《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负责人应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滨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朱万春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水平。“很多具体的行政决策行为都是行政首长做出的,出庭参与法庭审理活动,直接了解为什么会出现让行政管理相对方不满意的地方。思考问题出在哪里?”朱万春说,“这样,会促进后续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更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也可以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感受到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对案件的重视,老百姓和决策者当面沟通,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确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一是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案情, 并将出庭应诉的人员名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二是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将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措施等情况。

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规定》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出庭应诉且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分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现应出庭应诉而未出庭等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分值。

据悉,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滨州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加大监督、协调、指导力度。

如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该怎么办?《规定》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会将有关情况书面呈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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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规定 行政机关 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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