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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政府发文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来源:中国网山东频道

近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15]10号),就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八个方面的要求。

原标题:滨州市政府发文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中国网山东频道滨州6月17日讯 近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15]10号),就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八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好领导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为整体推进统计工作上水平创造良好条件。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履行好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在业务上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是坚持依法统计与监督。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应联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三是实行部门数据质量一把手负责制。为保障部门数据质量,推动部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四是大力推进全行业统计。各部门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要逐步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工作,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五是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正常的统计资料报送渠道,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提供政府宏观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统计、业务资料,提供统计公报发布、统计年鉴编印等需要的资料。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月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六是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请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政府统计机构要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七是规范公布统计数据。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发布对市县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调衔接,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

八是加强部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的组织、业务领导,督促基层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配齐配强统计人员。重视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调查网络,逐步实现调查单位网上直报。加大对基层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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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政府统计 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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