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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来源:滨州传媒网

今年1-10月,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先后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参保居民报理赔大病案件22597件次,赔付医疗费用2858.96万元,有效减轻了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原标题:大病保险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今年1-10月,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先后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参保居民报理赔大病案件22597件次,赔付医疗费用2858.96万元,有效减轻了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

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按照全省安排,2014年我市从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每人拿出35元购买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居民大病保险。自4月份开始,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4月11日,组织召开了大病保险工作会议,下发了全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具体负责人,定期调度大病保险工作,保证了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11月初市医保处召集县区经办机构和保险公司召开座谈会,要求加强理赔建设,按政策加快报销进度,确保年度前大病保险金全部及时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实行过渡政策,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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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保险工作 大病医疗 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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