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私募监管应“有管有放”
2015年06月02日 13:08
来源:新京报
应该说,面对当前“非法私募”的过于猖獗,证监会在重点清查之后,为确保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及时牵头地方监管部门启动严打,是极有必要的。在了解当前“非法私募”过于猖獗,以及登记备案机构激增的深层次因素之下,我们还有必要对私募行业的杠杆使用进行相对限制。
原标题:强化私募监管应“有管有放”
■ 谈股论市
当前“非法私募”之所以过于猖獗,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对本轮A股牛市预期收益的过于乐观,但是,如果未来牛市发生较大幅度的回调乃至牛转熊,那么也是意味着对当前普遍依赖杠杆使用的合规私募,以及其他非合规机构,将会构成较大的系统风险。
日前,北京市正在进行一场全市范围内的打击“非法私募”专项行动,涉及范围较大,多家机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
北京针对“非法私募”的严打,或许今年会很快扩大至全国范围,因为,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上周表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除北京证监局、北京市金融局等北京市下辖单位外,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是作为严打整治的首位牵头方。
应该说,面对当前“非法私募”的过于猖獗,证监会在重点清查之后,为确保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及时牵头地方监管部门启动严打,是极有必要的。
我国当前的“非法私募”,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是机构主体的身份非法,这具体表现为部分未依法登记备案的机构,直接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二是合法机构的行为非法,这主要表现在,部分登记备案机构突破“私募”要义,开始出现变相或直接公开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
对于上述“非法私募”的两种构成形式,“机构主体的身份非法”理所当然应该从严整治,这是因为,一则这些非法机构平常均游离于监管之外,故而如果任其所为,很容易造成波及面极大的负面影响,二则从法律层面讲,这些非法机构以私募为名募集资金的行为,其本身即为非法集资行为。
但是,对于“非法私募”的后一种形式,亦即“合法机构的行为非法”,结合我国私募行业的发展现状,我们在呼吁对其强化监管的同时,还有必要对其“非法行为”仔细甄别,尽量做到“有管有放”。
当然,对于诸如公开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及时启动严打整治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已经突破了“私募”范畴,已经变相成为非法集资。可是,对于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规定的投资者人数限制却有必要进行调整,当前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否则在严格限制推广形式(连讲座、分析会都不允许)之下,我国的“阳光私募”又谈何阳光发展,对此,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证监会(SEC)针对私募行业构建的非排他性安全港,亦即只要是面向获许投资者,就可以没有人数限制、或可将人数限制相对放宽。
在了解当前“非法私募”过于猖獗,以及登记备案机构激增的深层次因素之下,我们还有必要对私募行业的杠杆使用进行相对限制。事实上,当前“非法私募”之所以过于猖獗,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对本轮A股牛市预期收益的过于乐观,但是,如果未来牛市发生较大幅度的回调乃至牛转熊,那么也是意味着对当前普遍依赖杠杆使用的合规私募,以及其他非合规机构,将会构成较大的系统风险。
基于此,在私募基金明确归位证监会监管即将迎来两周年之际,面对当前私募行业的种种乱象,及时性的严打整治是必要的,但是,除此之外,我们更有必要尽快完善制度设计,以及结合现状尽快出台制度性的风险规避措施,如此才能有利于我国“阳光私募”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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