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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出台政策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


来源:鲁北晚报

原标题:滨州市将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要求,滨州市将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使其享受优先保障。 >>

原标题:滨州市将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要求,滨州市将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使其享受优先保障。

>>提高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按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180元标准执行。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保障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到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

自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具体帮扶救助办法由市总工会、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按国家、省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

>>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切实做到应保尽保。鼓励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或为劳模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

>>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及时掌握劳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主管部门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

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患者,由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具体办法由各级民政和工会研究制定。

>>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市级以上劳模。

>>合理解决劳模就业地落户问题

市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有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愿望的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

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帮助就业。市级以上劳模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但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个人原因不愿就业的,不予补助。(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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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改善劳动模范待遇 政策 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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