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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中级法院召开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发布会


来源:齐鲁网

案例(一)吴某某等人诉惠民县交警队、惠民县公路局等部门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 被告惠民县交警队、惠民县公路局、惠民县交通局、惠民县国土资源局、惠民县城管执法局。

原标题:滨州中级法院召开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齐鲁网滨州12月31日讯 201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为纪念这一重要历史时刻,30日上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现场获悉,国家赔偿审判在二十年的历程中,滨州市法院共审理行政赔偿案件89件,其中,判决赔偿32件、经协调后撤诉16件、驳回赔偿请求或驳回起诉34件、做其他处理7件,判决或协调的赔偿金额达159.3万余元;审理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5件,其中,决定赔偿18件、经协调后撤回赔偿申请2件、驳回赔偿请求5件,决定或协调的赔偿金额达67.2万余元。在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国家赔偿法》则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而且会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追责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中的弊端,完善制度,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滨州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中扎实工作,取得了在全省有影响力的工作业绩,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在2012年全省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绩效评查中取得第三名。

案例回顾:

案例(一)吴某某等人诉惠民县交警队、惠民县公路局等部门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

【当事人】

原告吴某某等四人。

被告惠民县交警队、惠民县公路局、惠民县交通局、惠民县国土资源局、惠民县城管执法局。

第三人刘某某。

【基本案情】

年10月30日20时30分,吴某某的亲属吴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庆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辛店018号线杆处时与第三人刘某某所有的长期停放在公路西侧的无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甲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该无牌货车自2010年5月份一直停放在事故地点。该事故经惠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吴某甲醉酒驾驶承担事故70%的责任,刘某某违法停车承担事故30%的责任,并按照上述比例由刘某某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四原告认为各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无牌货车长期违法占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60000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路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律法局等部门没有管理违法停车行为的职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有管理职责,本案涉及车辆自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份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该车属于违法停车,交警队没有责令其驶离或将车拖离,致使事故的发生,属于行政不作为,其不作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确认惠民交警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577.55元。

该案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经协调,惠民交警队按照一审判决的数额给付了原告赔偿金,原告予以接受,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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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娟]

标签:国家赔偿法 惠民县 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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