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居民基本医保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2014年11月05日 09:20
来源:滨州传媒网 作者:阮琛琛
据了解,2015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15万元。超过6个月仍未参保的,要缴纳包括政府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原标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最高可报销15万元
2014年,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整合,统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覆盖全市城乡居民,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持有本地公安部门出具居住证的人员)和高等院校(含高级技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10月20日,市政府下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办法》,2015年个人缴费设置每年200元、每年100元两个档次,住院费用最高可报15万元。
个人缴费分两个档次,多缴多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收入等构成。根据新《办法》,2015年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360元。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每人每年200元,二档每人每年100元,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不含高校学生)任选缴费档次,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统一按二档缴费。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水平和医疗保险待遇相挂钩,多缴多报。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全部计入基金。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所在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按一档缴费标准缴费。
参保人员需按年度连续参保,一旦中断缴费,继续参保个人需要全额缴纳中断期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交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明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最高可报销15万元
根据新《办法》,参保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药品、诊疗项目等目录,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由参保居民自付。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住院享受一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2015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15万元。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200元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在二级医院(县级医院)住院500元起付,一档缴费报销比例为75%,二档缴费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市人民医院、滨医附院、市中心医院)住院1000元起付,一档缴费报销比例为55%,二档缴费报销比例为45%。
普通门诊医疗报销原则上100元封顶,按5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患有癌症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等10余种特殊疾病者,可按要求申请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有合并症或并发症者,按正常住院比例支付。
我市实行大病保险政策,人社部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按省统一规定向商业保险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大病保险费,为所有参保居民购买大病保险,参保居民患病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具体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全省统一招标确定。
外地就医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报销
按照新《办法》,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与市、县区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由参保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县区经办机构备案。病情危急的,可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诊转院,在5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
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的,按全省统一政策现场结算;转往非联网医院住院,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和支付标准执行。
外地务工、上学等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就医,填写《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凭临时居住证、工资发放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在参保地县区经办机构审核登记。住院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可享受我市同等级别医院住院支付待遇。
2015年保费征缴今年12月31日结束,补缴需多缴纳360元
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一旦错过这个时限缴费,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缴费的人员,2015年补缴参保手续每人要多缴纳360元。
具体缴费方式有三种。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参保缴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政府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凭户口本、有效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家庭为单位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缴纳个人参保费。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纳个人参保费。
银行柜台缴费。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号码或二代身份证号码到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开户银行柜台社保服务窗口查询、选择缴费档次、缴纳社保费,银行打印缴费凭证。
各县区将逐步开通网上银行参保缴费系统。参保人员可登陆(http://www.bzhrss.gov.cn),在网上服务大厅 “城乡居民社保网上缴费”窗口,凭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网上银行缴纳个人参保费。网上缴费的开通请关注当地政府的通知,或定期登陆市人社局网站查询。
首次参保缴费需办理信息登记,新生儿应在出生6个月内参保
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人员首次缴费,应先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手续,方可按以上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
新生儿出生后应在6个月内参保。新生儿家长在新生儿出生后应抓紧时间办理落户手续,拿着户口薄、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最迟不能超过6个月),参保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仍未参保的,要缴纳包括政府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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