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将零部件企业纳入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监管中
2014年10月14日 13:4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杨海艳
家住杭州的吴女士买了一辆合资品牌的A级车,开了不到4000公里,轮胎就出现了鼓包、侧裂等现象,却追责无门。” 在“意见稿”中,质检总局明确提出,“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原标题:欲破追责难 零部件或将纳入召回管理范畴
家住杭州的吴女士买了一辆合资品牌的A级车,开了不到4000公里,轮胎就出现了鼓包、侧裂等现象,却追责无门。未来,她可能不会再遇到类似遭遇。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相比,此次意见稿除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外,还首次明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
“如果上述意见稿能获得通过,就意味着未来召回的‘棒子’将不单落在生产厂商身上,零部件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位长期关注零部件行业的人士认为。
在文初的案例中,吴女士找到4S店要求更换,但4S店人员表示,轮胎为易耗品,不在厂家的“三包”范围之中。而厂商的客服表示,吴女士可以咨询轮胎公司。吴女士则认为,因为轮胎是为整车配套的,而吴女士并未直接从轮胎的销售方购买产品,所以问题出现后,厂商有义务积极配合消费者共同解决问题。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车企人士表示:“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汽车召回或者故障的发生,零部件产品的质量和相关问题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最后消费者却把责任全部加到我们头上。”
在“意见稿”中,质检总局明确提出,“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此外,“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上述“意见稿”还表示如果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前述长期关注零部件行业的人士介绍,在此之前,虽然整车企业在产品缺陷发生后,也可以通过与下游配套商达成的商务协议等追溯零配件企业的责任,但这一过程往往会出现“扯皮”等现象,在召回规模并不大损失并不多的背景下,生产厂商出于某种考虑可能会将此成本“吃进”,而另一种是厂商和配套商按照一定的比例各自“吃进”。而如今,随着政策执行力度的趋严,召回的常态化也为生产厂商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此前有媒体测算称,仅大众DSG一例,如果大众全数召回已生产的102.3万辆DSG车型并更换变速箱,其支出的成本将达100亿元以上。
“而如果有意见稿作为支撑,那么在此后的扯皮事件中,作为第三方的质检部门就可以对零部件企业进行调查,相应的责权就会更加清晰”。该人士表示,在责权清晰之后,消费者的召回和赔付申请就能更快地得到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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