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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济南市中区政府网

为进一步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20号),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运作,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

为进一步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20号),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运作,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20号)注册地在我市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或定向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二)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二、资本募集

(一)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告知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每个投资者认缴的股权,只能用自有资金并由相关金融机构或验资机构出具资产证明。

所有投资者均须以货币形式出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接受不明来源或非法的股权基金认购资本。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确认投资者在签署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须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三、注册登记

(一)登记机关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投资者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以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企业名称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定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五)资金数额及出资方式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均可作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额证明。

(六)企业章程和合伙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出资人制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载明: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七)提交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材料。

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从事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备案程序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15工作日内到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方可享受济政办字〔2012〕20号及济财企〔2012〕38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资本招募说明书及委托管理协议;

4、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验资证明;

5、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手续;

6、拟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证明材料;至少3名高管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所有高管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法人股东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法设立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资质进行说明;

9、所有投资者签署的完全知悉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揭示的风险因素;

10、企业及主要股东保证依法、合规运作,不从事非法集资、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等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活动的承诺书;

11、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参照上述规定备案。

五、资金扶持

(一)资金申请。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济政办字〔2012〕20号文件及本办法要求的,予以财政奖励和补助。申请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时,按济财企〔2012〕38号文件要求办理。

申请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金申请资格,已获补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机关依法查处。

(二)不遵守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程序、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件主要是指:

1、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2、股权转让,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变动,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变动;

3、增减注册资本(金);

4、分立与合并;

5、高级管理人员或委托管理机构变更;

6、单笔股权投资业务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7、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业务,提交相关管理计划书和托管计划书;

8、解散、破产;

9、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定期报告制度。投资类企业每半年度应将完成及正在进行的业务情况,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四)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金融管理部门应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对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转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受托资金必须由与市金融办签订协议且符合要求的银行托管。

(六)加强合力监管,实行工商登记、年检与市金融办备案、监管信息互通制度。工商登记、年检或日常监管中的信息及时通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备案、监管的信息及时通报市工商局。

(七)根据济政办字〔2012〕20号文件,市金融办组织股权投资业发展服务小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0日。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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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股权投资类企业 办法 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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