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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来源:济南市中区政府网

2013年4月28日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中

2013年4月28日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任务,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以吸引境内外总部企业和培育壮大本地总部企业为重点,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把总部经济打造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创新运作模式,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的软硬件环境。

2.坚持对外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在大力引进境内外总部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同时,着力扶持培育本地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3.坚持规模扩大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在壮大规模的同时,注重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形成产业升级与总部经济联动发展新格局。

4.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在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总部企业的同时,引导总部企业向重点发展区域集聚,打造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和总部经济园区。

(三)认定条件。本《实施方案》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的企业不少于2个(或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3.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来自下属企业或分支结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综合型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在本市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职能型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在本市缴纳“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5.总部企业自认定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济南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济南市纳税义务。

二、创新总部经济发展模式

(一)突出引进总部企业的重点领域。着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有关部委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在济南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形成区域金融总部、研发总部、制造总部、营销总部、结算总部、采购总部等职能型总部。以大型央企、国内500强、专业领域500强为重点,积极引进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济南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等综合型总部及各类职能型总部。支持在济实体型总部加快发展,鼓励管理型总部向实体型总部转变。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优势,吸引全省特别是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来济设立总部。

(二)积极扶持和培育本地总部企业。围绕打造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五大区域性服务业中心,以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国有控股公司为主,大力扶持综合实力强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实施总部企业培育工程,在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筛选确定一批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大的骨干中小企业作为成长型总部企业,支持其加快成长,促进全市总部经济规模和质量整体提升。

(三)优化总部经济布局。结合城市区域功能规划,编制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优化配置,避免无序竞争,引导总部企业集聚集群发展。老城区、西部新区、滨河新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东部新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及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企业;各省级开发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符合自身产业发展特点的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推动总部企业与产业园区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四)推行总部基地模式。按照“政府创造环境、公司整体运作”的思路,在东部新区、西部新区或其他合适区域规划济南总部基地,积极引进资金实力雄厚、运作模式成熟、品牌影响力大的总部经济专业化建设投资机构,负责对总部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整体运营管理。

三、完善激励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我市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市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办等部门研究修订《济南市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作用。

1.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购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改变用途。其中:

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

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实际支付租金(合同额)的3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

2.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根据其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情况,从纳税年度开始,给予为期5年的扶持。前3年按新增加地方税收的30%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后2年按新增加地方税收的20%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在济南连续工作满2年的、有突出贡献的新设立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科研项目带头人,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至30%给予扶持。

3.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自新公司纳税年度次年起,凡年度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超过500万元的,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政策,即自产生税收年度起,按其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给予前三年30%、后两年20%扶持。

4.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部企业用地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开办总部企业或吸引总部企业入驻。总部企业用地必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兴建,交付土地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支持总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总部企业资格及有关奖励、补助事项。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内资总部企业、外资总部企业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受理工作。原《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济政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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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总部 方案 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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