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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困境及求解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近年来,由于合法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巨大融资需求,以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式金融迅速扩张。虽然近年来金融监管当局积极推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进程,但如何求解民间金融发展的困局,则是摆在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难题。

原标题: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困境及求解

长江商报消息 近年来,由于合法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巨大融资需求,以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式金融迅速扩张。相对正规金融而言,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而产生和发展的民间金融有其特殊的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位。虽然近年来金融监管当局积极推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进程,但如何求解民间金融发展的困局,则是摆在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难题。

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障碍

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奠定了民间金融资本发展的新方向标。同年国务院批准了多地的地方性金融改革方案,期望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打破民间金融资本发展的困境。但从现实情况看,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制度障碍。

1.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机构门槛依然较高。尽管出台了《实施意见》,但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实际操作困难仍然较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既规定最低资本要求,又有最高资本限制;农商行增资扩股过程中,在获准增资入股的企业仍以资金雄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民营和个体经济体仍然较少。民间金融资本的加入仍然无法打破银行业股权高度集中的现状,造成了公司内部股权制衡的结构的缺失,民间资本充当了村镇银行公司治理中的花瓶。

2.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方式单一。一方面,投资金融业的民营企业主要以参股方式投资,很少参与金融机构经营决策,不利于丰富金融机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大多以参股形式投资金融业,持股比例较低,企业对参股银行经营管理不重视,更关注如何从参股金融机构中获得优惠贷款,背离了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初衷,对金融实体的资金运行带来负面影响。

3.法律法规亟待健全。目前规范民间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善,无法为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如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身份定位不明的困境。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该困惑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带来了监管主体虚位的问题。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看,从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阶段到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过程中,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都可以介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各部门一起严格监管,会把小额贷款公司“管死”;而多头监管往往是“每人把号,各吹各的调”,其结果是“没人管”,从而造成监管主体虚化,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4.后续扶持政策仍需跟进。目前部分民间资本投资的金融机构经营中遇到许多问题,亟待后续政策扶持。如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受此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普遍面临融资难题。与此相似,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也因资金规模小、融资渠道有限、缺乏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原因制约,发展态势举步维艰,面临着较多的困境。

二、积极推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进程

求解民间金融的困局,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注意两个维度。一是对民间金融的“疏”,“疏”的关键问题是在于解除金融领域当中存在着的不必要的管制,承认和推动民间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金融生长,降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拓宽其业务服务领域。促使部分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合法化,使得民间资本合法有序地进入融资、创业活动。二是对民间金融的“堵”,这涉及的是如何完善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即在对民间资本放开准入的同时,也要配之以相关的退出法律规定,包括接管、重组、撤销和破产规定等。民间金融行为的监管,相对于松绑金融管制来说,是一枚硬币的另一面,是谓“堵”。这个“堵”,不是政府部门的随意干预,而是建立制度性的监管框架,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着力构建配套的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及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共同防范民间金融的风险。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落实扶持政策。建议尽快明确相应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监管部门和市场准入、退出程序,规范民间投资行为。考虑到《实施意见》中的很多表述都是原则性的,操作程序尚不明确。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细则,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微小型金融机构的门槛。如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改变现在多头监管的制度困境,积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制度规则,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打消民间资本进军金融业的后顾之忧,实现民间金融资本的可持续发展。

2.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地方金融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对民间资本设立的村镇银行,比照农信社存款准备金率征收存款准备金,甚至实行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同时,实行税收减免补贴政策,对民间资本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加大利率市场化等配套金融改革。目前,我国银行业仍然是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国内银行业竞争受到一定限制,而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往往需要一个更为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银行对其利率自主定价,才能促进银行业的充分竞争,使得银行不再依赖于存贷差,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不断创新,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吸引客户,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只有这样,国内金融业的管理能力才能提高,竞争机制才会完善,市场竞争才能够真正走向专业化的竞争,民间资本进入后才能获得成长空间,整个银行业才能高效发展。

■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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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尤丽娜]

标签:民间资本 金融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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