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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来源:晋商文化

原标题: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比较是获得对某一问题新认识的基本途径。在时空上,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晋商与滥觞于西方文化的现代法治,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将两者所包含的基本理念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它们有

原标题: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比较是获得对某一问题新认识的基本途径。在时空上,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晋商与滥觞于西方文化的现代法治,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将两者所包含的基本理念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它们有暗合之处,也有差异之处。两者的有机融合,则使我们不但看到了中华文化复兴的曙光,而且窥见了现代法治走出困境的前景。

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

从表面上看,晋商文化作为一种商业文化,与现代法治风马牛不相及。然而,剥去这层表皮,置身于晋商丰富生动的实践,我们发现,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有诸多暗合之处。

第一,都坚守诚实信用的理念。现代法治之要义在于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权威性的树立,需要立法的科学,但更需要全社会普遍确立起诚实信用的理念,诚实信用是法律的社会道德基础。没有诚信的社会,是人与人的关系不够和谐的社会,是谈不上什么平等、自由的社会,当然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平等、自由固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但是,诚实信用在现代法治中更有独特价值。长期以来,我们强调平等、自由在现代法治中的地位,而将诚实信用视作民法领域的范畴,这是对现代法治基本理念以偏概全式的理解。

现代法治坚守诚实信用理念,晋商亦将诚实信用奉为圭臬。晋商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他们自觉地实践和发扬了诚信精神。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论及晋商时,写下了“晋商笃守信用”六字,这是对晋商精神最凝练的概括。追求诚信,实践诚信,是晋商普遍具备的精神品质。一部晋商的历史,就是一部晋商以不同方式诠释诚信的历史。诚信是我们梳理晋商辉煌历史的关键词,是开发晋商当代价值的金钥匙。

第二,都坚守义利相通的理念。少数人享有权利而多数人承担义务的社会,或者权利义务分配混乱的社会,是没有什么公平正义的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通过宪法,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作出规定,这为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供了基本参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权力架构体系,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能够保持较为合理的关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通过司法裁判这一个案纠正正义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冲突问题,从而守住了社会正义的底线。

晋商没有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意识,但晋商用他们的实践智慧兑现着权利与义务的精义。儒家有丰富的义利思想。但儒家的义利思想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儒家的义利思想主要是一种道德说教,在历史上很难找到与这种道德说教相吻合的经典例子;二是,儒家义利思想有重义轻利的价值偏向,在义利关系中,义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商人利益最大化的诉求相背离。晋商在对儒家义利思想的深刻体认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形成了自己的义利思想——按正当商业道德获得的利益,是合理的。晋商的义利思想,是对儒家义利思想的重大超越,即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利成了目的,义成了手段。如果说儒家突出义而贬抑利的思想,使利难以获得合法性的话,晋商的义利思想则既为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又使个人追求自身利益名正言顺。

第三,都执着于建立一种规则体系。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为主的规则社会,人们的活动已经规则化和程序化。委托立法的发展,使法律由抽象走向具体,扩大了自己的疆域;市场经济决定了经济活动在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公司、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制定大量规则规范自己的活动;现代法治社会是各种组织蓬勃发展的社会,学校、医院、行业组织等制定的规则数不胜数。总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规则无孔不入、无所不在、浩如烟海、密如凝脂。人们制定规则乐此不疲,遵守规则疲于奔命。

为我们忽略的是,晋商也力求用规则规范他们的商业活动。择其要点为:晋商建立了有约束力的商业经营机制,把权、责、利很好地统一起来;晋商发展最好的年代,朝廷对商业、金融业的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面对这种局面,晋商自觉制订行业规范和经营守则,严格约束自己;晋商经营的一些企业中,两权严格分离,权责高度明确。此外,晋商还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工资福利制度、学徒制度、标期结算制度等等。

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差异

晋商与现代法治有巨大差异,这种差异的表现多种多样,但是,总体而言,一者具有关系个人主义的特征,一者具有规则个人主义的特征,这是两者的根本差异,这一根本差异,渗透于对两者进行分析比较的各个方面。

第一,一者具有关系个人主义特征,一者具有规则个人主义特征,这是两者的根本差异。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关系社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置身于各种各样关系网中的个人,一方面想方设法突破这张关系网,另一方面则又在千方百计地编织着这张关系网。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占有的关系资源仅具有手段意义,而个人利益则具有目的意义。我们将中国传统社会的这一特征概括为“关系个人主义”。晋商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关系个人主义的特质:晋商用人不是五湖四海,而是拉帮结派,同乡之间互相支援,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圈子;晋商在各地建立起以本乡本土亲朋关系为纽带,以团结同乡商人为宗旨的会馆,目的就是为了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共享关系性资源;晋商在竭力搞好与官方关系的同时,他们自己也尽力挤进官场。总之,晋商是中国关系个人主义文化的同谋。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遵守规则成了人们的共同的生活方式,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个人与规则的关系,个人成了抽象的个人。人们按照规则生活、法院依据规则作出司法裁判,都是在阐释规则,赋予规则以活力。我们将现代法治社会的这一特征概括为规则个人主义。

在关系个人主义社会中,个人行动主要靠经验,社会关系在个人间互动的基础上形成,人与人交往的成本高;在规则个人主义社会中,规则具有在先性,个人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是一个回应规则、与规则互动的过程,社会关系在个人与规则互动的基础上形成,人与人交往的成本相对较低。

第二,关系个人主义与规则个人主义的差异集中体现在知识性质上。知识从性质上可分为默会知识与明确知识。默会知识就是通过生活实践,不知觉中逐渐获得的,为个人特有的并不可明确传播的知识,主要以习惯的形式存在;明确知识就是能被意识到的、被阐明和能被传播的知识,主要以规则形式存在。

晋商关系个人主义的特征决定了其拥有的主要是默会知识:晋商选人用人坚持用乡不用亲、用熟人不用生人,并采用学徒制的办法培养人才;晋商在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上,形成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一诺千金的惯例;晋商将做人与经商结合在一起。如商号大盛魁在蒙古做生意时,多方面满足牧民要求,不仅送货上门,还要求员工懂蒙语、会针灸,并针对牧民牲畜多银钱少的实际,春季赊货,秋后用羊算账。

现代法治社会规则个人主义的特征,决定了人们拥有的主要是明确知识。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认识方法和认识途径看似大大改进了,但必然无知的命运并没有改变。人们除了拥有与自己的生活直接相关的一些知识外,对其他大部分知识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面对陌生人的社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势,个人经验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应对以法律为主的规则,成了必备的知识。只有掌握了以法律为主的、与自己生活紧密相连的各种各样的规则,人们才能生存发展。

第三,关系个人主义与规则个人主义,是比较分析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前提。晋商和生活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人都具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但是,晋商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具有机会主义倾向,而生活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人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则要受规则的严格约束。

就拿诚实信用理念来说,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都坚守诚实信用理念,坚守诚实信用理念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两者的区别在于,晋商文化中的诚信建立在道德基础上,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交易双方的一种选择性。同一个人,会此时守诚信,彼时不守诚信;不同的人对待诚信的态度差异巨大;就整个社会来说,守诚信的人比不守诚信的人,在获取利益、获得各种交易机会上更差。这是一种有限的低度信任。建立在规则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诚信则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诚信,它主要表现为人们对规则的一体遵守。这是一种普遍的高度信任。

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的重整

将晋商文化与现代法治深度勾连,进行比较,使我们明了唯有将晋商精神与现代法治汇合交融,才能在赢得中华文化复兴的同时,使我们党领导的依法治国的实践真具中国特色。

第一,如何对待强势文化的侵袭是一个严肃的历史性课题。清末,代表现代法治精神的西方现代金融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传人中国。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挑战,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晋商,无所适从,这是弱势文化面对强势文化的艰难处境。当然,晋商在与西方强势文化的对局中并非无所作为。1907年晋商联合成立的“保晋公司”成功地从英国人手中收回山西全部矿权,这是晋商对西方强势文化的激烈反应。但是,今天,当我们心平气和地评价晋商的这一举动时,完全可以说,在这场与西方强势文化的较量中,晋商失败了。

晋商的实践,如果不是遭遇西方强势文化的侵袭,能排除它有成为一场中国人创生属于自己的文化形态的可能吗?沿着这样的假设,使我们在窥见弱势文化面对强势文化的处境的同时,也能窥见其焕发生机之可能。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侵袭的严重后果是,限制乃至剥夺了一个民族创造自己生活的权利,是对一个民族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扼杀。

需要引起我们警醒的是,时至今日,我们并没有摆脱强势文化侵袭的命运,这集中体现在我们对待法治的态度上。依法治国是我们在治国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但由于受强势文化的影响,我们对法治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移植西方现代法律是从传统迈向现代的必然要求;以权利、自由等抽象概念作为评价依法治国实践是非优劣的标准;受规则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过分关注法律文本,而忽略了文本背后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这种用西方法治的概念解释中国,找出自身不足的做法,其后果是放弃了用自己的智慧创造更好生活样式的可能性。一个国家选择自己的道路,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不能由抽象的逻辑去推演,而必须由这个国家的人民,以这个国家的现实为出发点去把握。

第二,提升中华民族的道德精神境界是永恒主题。晋商在其实践中形成了彰显出人格的光辉。但是,晋商精神又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晋商关系个人主义的特征决定了晋商精神缺乏持久性、深层性和普遍性,难以成为整个民族的普遍的精神气象。晋商精神伟大之处,也是其悲壮之处。其伟大在于它体现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刚健有为的精神品格;其悲壮之处在于,它最终随着主体角色的变换和能动性的退化,走向了衰落。

晋商兴衰成败的历史表明,一个民族走向复兴,需要这个民族的文化走向复兴,而引领这个民族的文化走向复兴的,必然是这个民族普遍一致的、持久的精神气象和道德情怀。晋商兴衰成败的历史告诉我们,道德精神不是可以像法律一样便利地移植,而需要这个民族的自觉践行;晋商兴衰成败的历史告诉我们,对道德精神决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而应当将其置于神圣崇高的地位,形成一种民族信念;晋商兴衰成败的历史告诉我们,示范和榜样可以成为一个民族道德精神升华的突破口,我们应该寻找这样的突破口,为实现中华文化的复兴提供强大动力。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与现代法治相结合,是现代法治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晋商精神难以上升为整个民族的处于支配地位的精神气象,除了其内在缺陷外,还在于这一少数精英的实践缺乏形式理性法律的持久支撑。

现代法治之优势,在于为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以形式理性化法律为主的支撑体系。它有助于化解个人受制于国家治理的风险;它排除了宗教、伦理和情感等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使法律能够保持自治;它增强了市场交易的预期,使生产者和商人能够较为确定地计算和预测交易的成本和未来的收益,从而为资本积累和稳定市场创造了条件。

晋商的衰落彰显出现代法治的力量,但这并不表明现代法治是完美无缺的。相反,现代法治之种种弊端值得我们反思:它赋予人创造财富的自由,但同时也造成了惊人的浪费;它满足了人的现实需求,但同时放纵了人贪婪的本性;它赋予人创新的激情,但同时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它实现了形式正义,但同时也导致了实质的不正义;他成全了无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者,但难以造就秉性健全的人。总之,现代法治“强化了技术而弱化了人类精神”。“破坏甚至窒息了人类生活的丰富多彩”。

没有精神价值支撑的人的发展是病态的发展。现代法治使人无节制地把理性运用到满足自己的欲望方面,这是一种以物为本的法律观。为此,必须实现价值上的转向,由以物为本转向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实现人的解放与发展。人的解放与发展的目的,就是实现人秉性的升华。坚持以人为本与现代法治相结合,不仅要为人的必需创造条件,还要重视人生命的意义;不仅要保障个体的人的尊严与权利,而且要保障集体的人的尊严与权利;不仅要为当代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而且要为未来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空间;不仅要为人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条件,而且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今天,当我们认识到法治之重要性的时候,不经意间失去了晋商那份可贵的精神品质,这是历史于我辈的无情和我辈于历史的误会。而历史的机缘在于,精神之魂与制度之形一拍即合、形成共振、产生强力,并逐步均匀地扩散,虽无排山倒海之气势,却有地久天长之魅力。如此丝丝紧扣、环环相连,经年累月,产生之功效,便是一个民族整体之伟力和独特之价值,便是一个民族灿烂的文化。当前,现代法治仍以其惯性向前迈进,我们也在深情地拥抱它。但是,不无遗憾的是,拥抱这一文明的我们自己,却失去了晋商的那份道德情怀。如果这种现象仍然继续而为我们所不知,那就是以另一种方式续写晋商的悲剧。了解历史是为了把握现在,明示将来。晋商已成为历史,但是晋商那份可贵的精神不应成为昨日黄花。

相关专题: 2013晋商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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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延津]

标签: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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