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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修订《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初稿通过


来源:凤凰网山东

2014年5月30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委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交票制优化改革和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说明。 我市现行的《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随着养路费、车购税改革,农村公路

2014年5月30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委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交票制优化改革和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说明。

我市现行的《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随着养路费、车购税改革,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发生了变化,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致使原《条例》不能满足农村公路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充分调研、全面分析、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草案)》,5月12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市人大。5月2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一致通过。目前,市人大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组织修改。

我市现行的《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条例》实施后对农村公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全市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11414.8公里,其中,县道1297.2公里,乡道2851.1公里,村道7266.5公里,基本形成了结构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农村公路已经成为广大农民实现“小康梦”的重要助推器。

《修订草案》共三十六条,对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确立了我市“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起体现上位法要求、贯彻上级规定、便于操作管理、适合我市农村公路管理需要的行政管理架构。

确立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

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主体。

规范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职责分工

规定县道规划由县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道养护工程由县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

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四种主要来源,包括国家专项补助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村委会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和市场化筹措资金,明确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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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农村 条例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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