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改革 IPO明年元月重启焕发市场活力
2013年12月05日 16:53
来源:证券时报
其二,为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
原标题:股市立体改革四大新政同日出炉
IPO明年元月重启焕发市场活力
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陆续上市;新股发行节奏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据悉,《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在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措施的同时,证监会还同时推出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其一就是国务院日前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市场自律组织也将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其二,为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
其三,为进一步明确借壳上市的条件,给市场以明确的预期,证监会还下发了《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首次公开募股(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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