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让市场各方归位
2013年12月03日 15:31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陈恺
原标题:中信证券: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让市场各方归位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预示着新股发行将于明年1月重启。本轮新股改革旨在强化市
原标题:中信证券: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让市场各方归位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预示着新股发行将于明年1月重启。本轮新股改革旨在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促进市场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随着改革深化,市场各主体的博弈将更加充分,这将对券商业务开展与发行定价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改革进程不断深化。
系统性改革初现端倪。证监会同时发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优先股试点、借壳上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四个规定,有关配套办法也在紧锣密鼓地修改完善中。由此可见,本次新股改革不是针对以往新股发行中的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一次系统性改革。新股改革作为A股资本市场发行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各方面改革政策的陆续推出,资本市场改革红利将得以持续释放。
创新方式解决焦点问题。本次改革,增加了鼓励存量发行即老股转让,同时要求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存量发行制度的引入不仅增加了股票供给、缓解了供需矛盾,在遏制超募现象、促进原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方面也是有益的举措。此外,为了缓解三高问题,通过市场化供给改善新股供需结构,通过存量发售、增加股价后市表现对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行为的约束机制促进合理定价,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对券商责任与能力要求提高。
本次改革实施后,对券商的业务能力及发行定价能力要求都将大幅提高,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业务能力和保荐责任要求提高。《意见》规定,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如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监管机构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此外,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保荐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未来,券商业务能力的高低将可能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判断。
发行定价与销售能力提高。本次改革的另一亮点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了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环节的话语权,但也给主承销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投行不能完全以保荐业务为核心,定价销售能力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自主配售权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利用这一机制在发行人、投资者和主承销商的博弈中平衡好各方利益,培养核心的投资者关系、促进销售能力提高,这对券商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和更大的挑战。(作者系中信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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