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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对于保荐机构深远影响


来源:证券日报

浙商证券:对保荐机构影响深远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将逐步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以实现监管部门监管方式转型、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赔偿惩罚

浙商证券:对保荐机构影响深远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将逐步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以实现监管部门监管方式转型、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赔偿惩罚机制得到完善的市场化改革。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标志着我国新股发行体制迈出了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的重要一步,大大推进了股票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有利于稳定、改善投资者的预期,促进长期投资者入市,促进我国股市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对于作为市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保荐机构的健康发展亦有深远的影响:

一、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推动保荐机构切实履行保荐督导职责。

《意见》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通过信息披露责任提前、明确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加强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力度等方式,加大了违规成本和打击力度,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细节化,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切实推动保荐机构认真履行保荐督导职责。

这些措施促使保荐机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质量的控制,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从尽职调查、发行保荐、询价承销、持续督导等方面逐步完善执业体系,在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降低自身的执业风险。

二、以市场化的发行体制推动保荐机构提升承销能力。

首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将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还能以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措施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方式,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业务创新提供了发展空间。

其二,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为主承销商发行时机的选择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提高了发行成功率,大大增强了市场融资效率。

其三,针对主承销商引入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促进主承销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合理定价。

其四,本次改革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必然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充分披露风险因素,理性揭示投资价值,增加新股发行各环节的透明度,通过市场参与各方的选择与监督,由市场机制合理定价,防范由于配售环节暗箱操作等道德风险导致的新股发行价格扭曲。

其五,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和判断从而合理定价的能力将更多地接受市场的考验,但同时主承销商在新股定价中的积极作用将进一步得到体现,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来说也是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发展契机。

总之,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对于保荐机构而言将是一次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重要契机,推动保荐机构不断强化自身对发行人、投资者乃至对整个资本市场应有的责任意识,在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体系,全面提升保荐承销及风险把控能力,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自己应尽的作用。(作者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委员、浙商证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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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保荐机构 新股发行体制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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