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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务接待如何“自筹”经费:取于民 用于官


来源:政府法制

核心提示:对于公务接待与自筹经费的相互关系,汪辉祖有一段论述:“凡有陋规之处,必多应酬。取之于民,用之于官,谚所谓‘以公济公,非实宦橐’,历久相沿,已成常例”。 古代公务接待“三宗罪” 本文摘

公费吃喝、公车私用、公款送礼,需要“自筹经费”

公务接待中对上司的逢迎讨好,既要借助迎送跪拜、站班侍候这些礼数虚文来表现,更要通过宴饮看戏、土宜(土特产)下程(车马费)等务实措施,使之落到实处。明代嘉靖十八年,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翟銮奉旨到塞上犒劳军队,边区文臣武将都全身披挂来到郊外恭迎。惟恐不称翟部长心意,大家又竞相送礼。等到翟部长完成使命返回的时候,财礼塞满了一千辆大车。

总之,公费吃喝,公车私用,公款送礼,差不多就是明清官场公务接待的常态。早在永乐时就有人指出:“朝廷每遣一人出差,即是其人养活之计,诛求责取,至无限量。”在来自中央单位的各种出差官中,又以所谓“钦使”、“钦差”最为体面,于是各个地方官一听说有钦差大臣来了,都望风迎接,生怕落在别人后面。至于送礼更是司空见惯,是上上下下都要忙活的。

中央以下,各级地方性上司派出的官员,也同样以州县的接待为“养活之计”。葛惠侬著《宦海风波》中,尚有从“养活之计”着眼的例差特差、短差长差、肥差瘦差、美差苦差等具体分析。只要省里来人,哪怕是最普通的短差,接待单位也会照“老账”(即“规矩”)送一笔由三个名目构成的现金,一曰“程仪”,即车马费;二曰“折席”,即宴饮费;三曰“跟随”,即送给仆从的辛苦费。

说到“接待红包”的具体分量,做过多任知府的张集馨在回忆中稍有披露,基本原则是:“馈送之厚薄,视官职之尊卑”,少则一二十两,多则三五百两。含金量最高的是“钦使”,凡“钦使”到省,照例先从财政里借出一笔巨款先开销起来,等全部接待活动结束,再由各州县和相关部门分摊,“大约每次摊派俱在三五万金”。

最有意思的是,因为朝廷一再强调要革除属员给上司送车马费的陋规,所以到后来钦差们都不肯现场收钱了,要改为等他们回京后,再通过钱庄把这笔钱汇到大人的家里去。宴饮娱乐什么的,张集馨也有记述,“每次皆戏两班,上席五桌,中席十四桌。上席必燕窝烧烤,中席亦鱼翅海参”。无论冬夏,戏宴总得到下半夜一点钟后才散,“群主”(即请客陪欢的地方官绅)先把诸贵宾一个个送出、上车,“然后逐次揖送”。等客人都回到下榻的馆舍,还要“着人持群主名帖,到客公馆道乏”,就是您辛苦了、请早点休息、晚安的意思。“每次宴会,连戏价、备赏、酒席杂支,总在二百余金”。

地方官们不办企业不炒股票,衙门公账上也没有办接待的预算,哪来这么多钱开销分摊呢?讲实了,不外乎是向民众加征加税、争取“自筹经费”或说预算外资金。对于公务接待与自筹经费的相互关系,汪辉祖有一段论述:“凡有陋规之处,必多应酬。取之于民,用之于官,谚所谓‘以公济公,非实宦橐’,历久相沿,已成常例”。分层解读,就是说:历来官府苛敛于民,皆以贴补公费(包括公务接待经费)为名,一点不假。但是“谚所谓”都是公对公、没有落进私人口袋云云,全是谎言。事实上,这些几乎不受朝廷监管的自筹资金,既借助公务接待转化为私人消费,又通过馈送程仪,成为灰色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可以说,千真万确、字字落实的,实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两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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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标签:公务 经费 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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