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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改革给百姓带来看得见的正义


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九项改革给百姓带来看得见的正义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健全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

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2013年5月23日,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力争两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李秀梅是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普通工人,她是在倍增计划实施后,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2013年11月19日,她在首次参与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后说:“作为最基层的工人,我要为老百姓干事儿,决不徇私枉法。”

法学专家表示,倍增计划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随着倍增计划的实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正在悄然改变。

2013年12月10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新任人民陪审员杨玲在参加一起案件合议时,围绕原告是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主审法官发生激烈辩论。杨玲认为,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合议庭讨论结果是2比1,后报请审委会讨论,审委会支持了她的意见。杨玲说:“通过参加这起案件的审理,我感到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有一样的权利。”

数据显示,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比例逐年提高。截至2013年11月,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到72.73%,比5年前提高了46.22%。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内容,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效,有力促进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有效避免本级“自己选人监督自己”和监督“熟人化”现象。江苏、湖南、河北、山西、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等地检察机关还开展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试点工作,由地方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大、政协、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共同参与,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增补和解除等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中立性。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4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15314名。

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案件监督评议作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点,着力加强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坚持完善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程序。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两类职务犯罪案件2855件,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86件,检察机关采纳46件,采纳率达53%。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等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00多件,绝大多数已经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人民监督员还对其他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得到检察机关积极采纳。

司法救助体现特别关爱

刘某系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案件诉至法院时,被害人因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5万余元,被告人在押且无任何赔偿能力,被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家人凑借垫付。

2013年12月3日上午,17岁的刘某在父亲陪同下,走进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从法官李静手里接过2万元医疗救助金。“孩子已经做了两次手术,伤口还经常发炎,如果没有这笔钱,未来治疗都是困难。”刘某父亲激动地说。随后,两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也分别领到5000元的心理救助款。

据介绍,这是海淀法院首次使用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也是该法院首次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由中华儿慈会资助与区政府拨款共同组成,这样的救助模式属于全国首例,促进了社会资助与政府救助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良性互动。”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游涛说。

以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一般是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救助,而被害人往往在被告人获刑后只能拿到一纸判决书。为此,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海淀法院率先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并逐渐延伸至涉民事案件的未成年当事人,救助内容包括生存救助、心理救助、技能救助、成长救助,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范围的扩大,也是在国家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别关爱。

像海淀法院一样,许多地方积极探索完善司法救助措施,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动员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得到及时救助。

随着机动车数量增加,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酒驾的交通事故比例相当高,大概占到50%以上。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江苏法院专门设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在酒驾交通事故中,对于肇事者缺乏能力赔偿的情况,及时对受害人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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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废止劳教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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