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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鹏:政治的善及其与道德的差异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

原标题:鲁鹏:政治的善及其与道德的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伦理道德,善居于核心地位。由此形成一种认识,善就是道德;也形成一种标准,从善的角度评判政治--用道德尺度衡量政治家的政治行为。这种认识长久地影响

三、政治的善与道德不同。

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谈到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时说:“伦理学和政治学都是实践的研究,它们都把存在于实证科学范围之外的某种东西,即对应当追求的目的或应当无条件服从的规则的确定,包括于它们的研究范围之内。”“伦理学旨在确定个人应当做什么,而政治学则旨在确定一个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政府应当做什么,以及它应当如何构成”,“初看起来,这样设想的政治学似乎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实际上“这一论点不是决定性的”。

四、政治善的主体是政府、政党、社会集团和组织,道德的主体是个人。

个体可以通过修身养性提升道德境界,政府、政党、社会集团和组织不能修身养性,能够修身养性的是它们的成员。政治家和领导者可以在政治活动中打上个人的深刻印记,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他们在活动中显现出的力量本质上却是集体行动集体力量的化身。如果把修身养性成就的道德情操看作集体行动中个体成员的一种素质,则这种道德素质可以帮助政府、政党、社会集团和组织的成员--特别是领导者--更好地从事他们的活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更好”建立其上的基础不是道德素质,具备人们赞扬的道德品质不等于他们必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不等于必然能够推行“善政”。使决策成为“善政”还需要政治智慧,需要相应的认识能力、民主法治的素养和态度等。

政治善的着眼点是社会,对象是人民大众;道德的着眼点是个人,对象是自我内心世界。政治既为管理众人之事,其做出的决策、选择等一定是对大众而言的,一般来说它不考虑个人,事实上它也不能考虑每一个人究竟怎样。所以,与政治的善相勾连的,是社会范围内各阶级、阶层、行业、部门、集团、民族的关系。即使政府、政党、组织的政治诉求反映的是某些特殊利益,它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利益;而如果政治诉求以实施“善政”为旨趣的话,就更加不能不考虑他人,否则便不能合理地平衡各方面的关系。道德不同,从事道德活动的人从来不把自己所做之事建立在他人如何的前提下,他只做源自其内心认同的应当之事,即使众人皆欲他求,他也要独善其身,即使别人不知道他是谁,在做什么,他也要慎独。倘若不是如此,人云亦云随波逐流,也就没有道德可言了。所以,与道德相勾连的是自我认定,是个人修身养性之“绝对命令”。

政治的善基于现实,道德基于崇高。崇高为人文精神所倡导,政治的善应当体现人文精神,表现人文关怀。但政治决策和政治行为的选择却不以崇高的道德为根据,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实施什么样的政策等等,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崇高的目标并不困难,历史告诉我们这样的目标从古到今有很多;困难在于如何将其变为现实,故而历史实际呈现给我们的依然是一幅离目标相距甚远的画面。因此,“应当”的根据,用马克思的话说,来自对“历史规律”的把握,用邓小平的话说,来自“实事求是”。舍此不能合理,不能达成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不能实现所欲之事。用理想代替现实,用崇高代替规律,把未来的事拿到现在来做,尽管善的旗帜高高飘扬,对于政治来说却恰为不善。道德则不然,它就是要超越现实,不管外部环境怎样,坚定不移地坚守道德情操,坚守德性家园。就此而言,道德是我行我素的,外部环境越是恶劣,越是乌烟瘴气,这种我行我素越显独特高尚。

政治善的实施以强制为底蕴,道德的实施以自律为底蕴。如前所述,政治的善主要体现在制度中。对于具有不同观点并追求各自利益的人们来说,制度是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定,虽然制度的实施不排除说服,能够让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循制度的规范对它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但它不把自己的实施建立在人们自愿的基础上。它的人性论假设是“恶”,因而它强制性地要求人们遵守契约,遵守法律,遵守以“仪式”方式正式颁布的规则,并随时准备惩罚违反契约、违反法律和正式规则的人。这种强制为社会所必须,故法治的彰显在现代社会即是“善”。道德不能强制,一旦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推行,道德便不再是它自身,原因众所周知。道德和自由意志相联系,强制是对自由意志的否定,否定了自由意志便否定了道德责任,不承担道德责任也就没有道德义务。不仅如此,用强制的方式推行道德,善还会转化为恶,它会摧残人性,会吃人,会把人送上断头台。这种现象我们在古代中国见过,在欧洲中世纪见过,在法国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中也见过。它们所给出的深刻教训是,道德乃个人自由选择之事,源自内心自律,不能强迫,尤其不能由国家来强迫。

由于上述差异,政治的善与道德不能用同样的标准评判。政治的善的评判标准是平等自由、民主法治。道德的评判标准是仁,是义,是诚信,是节俭忠孝等道德规范。个体的人只要按照道德规范做好个体的事,就可以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德的人。对于政府、政党、组织来说,只有制定正确的政策,做出正确的决策,采取正确的方式,落实或施之合理的制度安排,才可谓善。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政治领导人的个人行为是善的,推行的政策和做出的制度安排也是善的;最糟糕的状态当然是政治领导人既无德性又无善政;最应当关注的却应当是政治善恶和道德善恶之间的非必然性联系。一个生活节俭的人,在道德上是善的,但倘若正是其所推行的政策导致了普遍饥馑,政治上便为不善。一个人廉洁自律固然为善,但倘若维护或做出的制度安排成为腐败的温床,政治上便就是恶。以道德为标准评价领导人、政治家,其实是把道德和政治的善混淆了。记住历史上这样一种现象是有益的:道德上可嘉的人有可能将美好的东西撕碎,道德上可指责的人有可能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政治的善是天下之善,道德的善是个人之善。中国古代社会的先贤们认为个人之善与天下之善可以通达,天有秩序,人间也有秩序,天有“道”,人也有“道”。人从天命,“人道”遵循符合“天道”。将人与天沟通的是“德”,“德”是“天道”与“人道”的中介,是天上人间秩序的化身。帝王祖先因有“德”而获得天命,获得天下,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帝王子孙也须“修德敬命”方能保有天下维持统治。政治与道德的统一表现为以德治国,以德治国的原初含义是统治者本身有“德”,凭借自身具有的高尚道德获得“治理众人之事”的权威性、合法性。这种观念已经过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不复存在,家国同构的宗法等级制度已被破除,德治国家的模式需要被超越了。同样需要被超越的还有这样一种情怀:崇拜克里斯玛式的人物,被他们的指点江山所激动,为他们的大智大勇所折服,把自己和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他们身上。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是超越了未来与某一个人的联系。文明发展到今天仍然需要伟大人物,现代社会也不排斥体现在克里斯玛式人物身上的那种魅力。但现代文明时期政治家的伟大与否已不取决于他个人的行为,而取决于他设计出来的制度,取决于制度的贯彻实施。一个看似平淡的政治家,如果做出好的制度安排并使之贯彻实施,将超越克里斯玛式人物的伟大。在他身上体现出来的,更象是这样一种境界:大音稀声、大象无形。(鲁鹏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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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治 差异 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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