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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负责人”莫专找软柿子捏(图)


来源:光明网

“拘留负责人”莫专找软柿子捏 原标题:“拘留负责人”莫专找软柿子捏 “告赢了也执行不了”是“民告官”又一难点所在。为破解“执行难”症结,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拘留负责人”莫专找软柿子捏

原标题:“拘留负责人”莫专找软柿子捏

“告赢了也执行不了”是“民告官”又一难点所在。为破解“执行难”症结,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相关负责人予以拘留。(12月24日《京华时报》)

“民告官”执行难,首先难在事涉行政机关及相关负责人明推诿暗阻挠,与执法部门“躲猫猫”,甚至根本不把执法部门放在眼里。因此,以“拘留负责人”铁腕,破解执行难,不失为一种应对之策。事实上,行政机关败诉后,拒不履行判决,对于其负责人来说,就是一种失责、甚至渎职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惩戒,对负责人予以拘留,便是一种惩戒手段,以此倒逼政府官员尊重私权、敬畏法律。

然而,“拘留负责人”有个前置条件,即“社会影响恶劣”。问题是,怎样才算是“社会影响恶劣”,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这又为自由裁量和人为操作预留了空间。比如,即便是因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法院却认定为“社会影响不够恶劣”,可以不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由此,“拘留负责人”的铁律,成为一种纸上的规定,形同虚设,非但提高不了案件的执行力,反而有可能损害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退一步讲,即便是“拘留负责人”,得到了认真执行,也可能是杀鸡给猴看,或专找软柿子捏。比如,如果“民告官”败诉的是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拒不履行判决,且社会影响恶劣,当地法院该拘留谁?是市长、县长,还是一般办事人员?显然,当地法院不可能也不敢拘留政府主要领导,最终“背黑锅”被拘留的,很可能是一般办事人员。问题是,即便是一般办事人员被被拘留了,大权在握的政府及领导,仍然可以拒不履行判决,其结果仍然是“民告官”执行难。

可见,有了“拘留负责人”规定,并不代表一切办事程序都会规范,公权践踏私权的官场乱象就可以终结,公众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根本保障。除了行政规范、监管有力之外,更需要权力敬畏法律。也就是说,尊重和维护公众的基本权益,怕执法缺位,更怕权力越位。因此,只有将权力关进法律“笼子”,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规避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之类的行政乱作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民告官”执行难的事件发生。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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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拘留负责人 专找软柿子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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