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11条
2014年10月27日 14:35
来源:中国创新谷官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济各
济南市人民政府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济各高校、科研院所:
现将《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按照省内“先行先试”的原则,确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济南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给予支持。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加快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至少6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省、市科技计划对此类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及通过成果转化对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可优先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允许70%的比例。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允许“零首付”。“零首付”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缴纳注册资本。
三、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科研团队和个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达到约定成效的,兑现相应股份期权;以股权形式量化给予个人,依法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办理辞职、辞聘手续,3年内如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经单位同意且有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五、允许和鼓励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凡进入园区开展创业工作,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六、对新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市科技局在3年内安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时,视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加大扶持力度。
七、新创办科技创业企业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市财政将该产品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通过扶持资金方式拨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
八、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计划、引进海内外各类创业人才计划,优先支持园区科技创业企业。
九、鼓励社会资金、财政资金在园区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园区科技创业企业发展。
十、各类软件开发与测试平台、生物医药研发平台、环保与新材料研发平台、专利技术孵化平台、科技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园区科技创业企业全部开放,优惠使用。
十一、新建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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