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0元新买平板竟是“二手货”
2015年03月16日 10:53
来源:淄博晚报 作者:梁凌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案中,消费者赵先生办理的会员卡可以继续享受商家之前承诺的服务,商家不得以更换老板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原标题:2880元新买平板竟是“二手货”
鞋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不做退货处理、以次充好,新买平板电脑竟是“二手”、商家易主,洗车卡被终止服务、网络团购美发券,消费时被告知不能用、钻戒未出示缴款凭证不给保养……这些事情都有可能在我们身边发生。昨日,市工商局发布部分消费维权案例,涵盖消费者“穿、用、卡、网、修……”等方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和评析,商家应该引以为戒,提高警惕,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穿 鞋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不做退货处理
2015年1月30日李先生到某商家购买两双新百伦574系列的鞋,但有一双出现鞋内有明显不平服影响穿用的问题。多次与商家反映并要求更换,但商家服务恶劣且不给处理,消费者请求工商机关协调处理。经工商部门处理,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鞋。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同等价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表1:皮鞋(旅游鞋)类性能故障:鞋内露钉尖(头)、鞋内有明显不平服影响穿用。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新百伦出现了鞋内有明显不平服的性能故障,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为其更换,执法人员调解符合法律规定。
用 以次充好,新买平板电脑竟是“二手”
2015年2月7日,高先生到某商场购买一个三星ipad迷你三。回家后发现此机器通讯录里存着以前使用过的电话本,还有已经下载过的游戏和不是本人的照片,于是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并请求工商部门处理。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已为高先生调换。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卡 商家易主,洗车卡被终止服务
赵先生在淄博某商家购买价值200元20次洗车卡,现老板告知商家已易主,无法继续使用此卡,但是商家并未变更名称,消费者要求继续使用此卡,并请求工商机关协调处理。经工商部门协调,商家同意让消费者继续使用此卡,享受与之前会员卡一样的待遇。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此案中,消费者赵先生办理的会员卡可以继续享受商家之前承诺的服务,商家不得以更换老板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网 网络团购美发券,消费时被告知不能用
刘女士去年12月底在某团购网站购买美发券,网上写明2015年1月26日往后因节假日不能用,但消费者2015年1月19日使用时却被告知现在无法使用,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工商机关协调处理。经了解,因商家未履行约定,消费者在工作人员联系前已办理退款;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行政约谈,教育其守法诚信经营,商家已向消费者致歉。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
商家网站宣传与实际消费情况不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案中,因消费者提前退款,所以无法支持退一赔一,但因商家确有此违法行为,工商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修 钻戒未出示缴款凭证不给保养
高女士反映在淄博某专卖店购买了一枚钻戒,并办理会员卡,卡上注明可以享受免费保养服务,前期也一直凭会员卡保养,然而2014年11月25日时,商家以新出规定“没有缴款凭证不给保养”为由拒绝保养,高女士对此不认可,要求继续享受免费保养服务。经协调,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保养。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此案中,消费者在商家购买了戒指,并且其办理的会员卡上注明可以享受免费保养服务,商家应当保证其承诺的服务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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