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公开电话保障“农民工工资”
2015年01月04日 09:00
来源:淄博新闻网 作者:董振霞
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我市下发建筑业企业“春节清欠令”,公开全市各级11部清欠电话,为农民工顺利领到工资保驾护航。
原标题:11部公开电话保障“农民工工资”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李景辉史琨)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我市下发建筑业企业“春节清欠令”,公开全市各级11部清欠电话,为农民工顺利领到工资保驾护航。建管部门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须在2015年2月10日前确保支付到位,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其它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市直及各区县主管部门建设领域清欠机构农民工投诉受理电话为:市清欠办2302480,张店区2183435,临淄区7180075,淄川区5280532,周村区6421288,博山区4172707, 桓台县8217058,沂源县3247376,高青县6982619,高新区15725803099,文昌湖6030022。
2月10日前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采访中市建筑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将进入建筑业农民工返乡高峰,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市专门针对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制定了相关工作措施,在公布举报投诉处理电话的基础上,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真正做到把拖欠隐患和矛盾化解在基层。
我市规定,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在拨付各类工程款项时,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款项应在2015年1月20日前确保支付到位,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其它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开发)单位要负清欠责任,并负责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开发)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各施工企业要提前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原则上须在2015年2月10日之前将工资支付完毕并安排所有农民工返乡。
工资须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代领
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提前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劳务分包款及工人工资优先、及时发放。企业收回的工程款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发放工资时,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保存相关发放签收凭证,严禁将工资交给班组长、“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发放。施工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进行工程量价结算的,限期5日内出具结算单据(项目经理签字、公司盖章),否则视为恶意拖欠。
24小时专人值班为农民工处理“清欠”
我市将从现在起,对全市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排查,其中重点核查村镇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和外地进淄企业承揽的工程。对存在工资拖欠隐患的工程项目,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对拖欠隐患排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问题,将予以严惩。
各区县建管部门及各施工企业须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从现在开始到春节前,落实专人值班,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处置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妥善应对群体讨薪行为,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通过理性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它目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法讨薪”行为,将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给予严厉惩处,对一些不法分子将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我市表示,各级建管部门将完善本辖区的举报投诉处理网络,各施工企须在施工现场公布企业和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和地点,设专人负责接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对于收到的举报投诉案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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